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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禽蛋产品药物残留现状与控制

时间:2017-05-30    点击: 次    来源:阳光畜牧网    作者:陈月明 - 小 + 大

        4.1.3 “检打联动”,从严执法。在监督排查、抽查过程中,一旦发现养殖场(户)有添加使用“瘦肉精”等违法犯罪行为或违法滥用恩诺沙星、氟苯尼考等违禁药物行为,要严格依法查处,并将其列入“黑名单”,实施重点监管。对已取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的违法企业,按照权限和程序,撤销其无公害农产品证书,同时停止给予申报扶持补贴。
        4.2 抓好源头、多措并举,切实强化监管责任
        4.2.1 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建立网格化监管制度,对所管辖区域内的蛋禽养殖场(户)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逐一登记,将监管责任落实到单位、网格和个人。
        4.2.2 加强培训,精准执法。“打铁还需自身硬”。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以蛋禽规范用药为主要内容,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官方兽医、执业兽医等开展法律法规培训,使其熟练掌握用药
规定,将农业部第 278 号公告中的“产蛋鸡禁用”和“产蛋期禁用”药物,制成便携卡片或拍成手机图片,便于随时查看,做到规范用药有对照,执法处罚有依据。
        4.2.3 管控兽药,抓好源头。监督 GSP 兽药经营企业严格落实兽医处方药规定,出售抗生素及“产蛋鸡禁用”“产蛋期禁用”的药物,要实行实名登记,处方备查。监管责任人员可借此追查蛋禽养殖场户的违规用药行为,及时消除违法违规用药和滥用药风险,从源头上保障禽蛋产品的质量安全。
        4.2.4 统筹计划,密集抽查。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科学制定年度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适当减少“瘦肉精”、三聚氰胺的等检测批次,而合理加大畜产品药物残留检测批次,尤其要加大对禽蛋产品监督抽查的数量和覆盖面,确保问题早发现、早处置。同时加大蛋禽养殖场户的违法心理压力,逼其提升依法规范使用兽药的自律意识。
        4.3 拓展思路、科学攻关,推进管理机制创新
        4.3.1 拓展思路,资源再生。依托大型病死动物无害化集中处理厂,将用药期和休药期生产的不合格禽蛋产品纳入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范围,统一收集,集中处理,适当补贴。同时,开展生物研究和科学论证,实现资源再生,转害为利,化废为宝。
        4.3.2 科学攻关,研制新药。鼓励兽药科研机构研制高效低毒兽药产品或兽用中成药制剂,利用科技手段,消除药物残留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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