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急性毒性作用 从实际检测数据看,兽药残留一般为微克量,对人的危害不会表现为急性毒性,但不排除因食用含有青霉素类药物残留的畜产品而出现急性过敏反应的可能。 2、慢性毒性作用 理论上,如长期食用含有药物残留的畜产品,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不同性质或不同程度的危害。例如:喹诺酮类药物可引发胃肠道和中枢反应,还会影响软骨发育(对婴幼儿及胎儿影响大),严重时还可能对肝脏造成损害。氟苯尼考为动物专用氯霉素类广谱抗菌药,实验表明氟苯尼考对动物具有胚胎毒性,若孕龄妇女经常食用含有氟苯尼考残留的畜禽产品,可能会有不孕或流产的风险。磺胺类药物可在人体肾脏中析出磺胺结晶,从而对肾脏造成损害。氯霉素可导致“再生障碍性贫血”或“灰婴综合征”。四环素类药物则会导致出现“四环素牙”等副作用。 3、对人体治疗药物的耐受 若畜禽产品药物残留问题持续存在,就相当于人们消费畜禽食品的同时,也在小剂量不断摄入某些药物。以经常食用诺氟沙星残留的禽蛋为例,由于经常接触到诺氟沙星,就会导致人体对该药物产生耐受,表现出对抗菌生物活性的显著降低,甚至导致治疗失效(部分细菌对抗菌药还会产生交叉抗药性)。单从这方面看,严格管控和有效解决畜禽产品药物残留问题的意义不容小觑。 4、禽蛋产品药物残留的控制措施 4.1 指导用药,服务于民。在农业部第 278 号公告中,列入“产蛋鸡禁用”和“产蛋期禁用”兽药有 45 种之多,仅单方面要求蛋禽养殖者严格遵照执行,实则勉为其难。对此,兽医工作人员应主动作为,先入为主,不断提高对蛋禽疾病的诊断能力和用药水平,根据不同季节的蛋禽发病特点和规律,综合考量疗效良好、药价适当、使用方便等因素,有针对性地形成多个科学合理的蛋禽疫病治疗“既定处方”,届时再结合具体蛋禽病症,或采用既成处方,或采用“既成处方 +”“既成处方 -”,指导推荐蛋禽养殖者科学规范使用兽药。 4.2 管控兽药,抓好源头。监督 GSP 兽药经营企业严格落实兽医处方药规定,出售抗生素及“产蛋鸡禁用”“产蛋期禁用”的药物,要实行实名登记,处方备查。监管责任人员可借此追查蛋禽养殖场户的违规用药行为,及时消除违法违规用药和滥用药风险,从源头上保障禽蛋产品的质量安全。 4.3 科学攻关,研制新药。鼓励兽药科研机构研制高效低毒兽药产品或兽用中成药制剂,利用科技手段,消除药物残留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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