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21 点击: 次 来源:中国动物检疫 作者:薛培等 - 小 + 大
摘要: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以A市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刘×、黄×非法交易野生动物案为分析样本,结合现实中野生动物管理环节长期存在市场源头管控力度不足所引发的交易范围具有跨区划性、运输手段以快递为主、交易对象以非我国原产野生动物居多等现象,针对此类公益诉讼案件中存在违法行为地跨区域行政管辖权难以界明、层级不对等导致难以“越级”监督垂直管理部门、非我国原产野生动物违法的受损生态修复方式不明等特性问题,提出检察机关应在相关实践和法律规范的基础上,以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律体系和工作机制为目标,及时调整公益监督视角,确立跨区域违法行为行政管辖权确定模式,探索跨区域公益诉讼案件集中管辖模式,通过“检察一体化”机制解决“越级”监督难题,明确非我国原产野生动物的受损生态修复机制等,进一步完善司法实践中对跨区域非法交易野生动物违法行为开展公益诉讼的工作机制。 野生动物非法交易行为不仅会影响物种保护,还会破坏生态环境,具有严重违法性、危害性,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开展检察公益诉讼的必要。2020年初,A市人民检察院对一起跨区域非法交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提起公益诉讼。从2019年初,刘×、黄×等多人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未经野生动物主管林业草原和农业农村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网络社交平台联系、快递收发货、网上收付款的方式,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非原产于我国的陆生和水生野生动物。该案作案时间长、销售地域广、贩卖数量大、涉案人员多,在开展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中,浮现多个疑难问题值得探讨。上述问题的产生缘于跨区域非法交易野生动物违法行为本身的特性,因此,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与探讨,应当从跨区域非法交易野生动物违法行为的特点谈起。 1 跨区域非法交易野生动物违法行为的特点 1.1 交易范围具有跨区划性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行为所产生的环境和资源损害的风险具有持续性和群体性,其交易运输过程和结果都具有跨行政区划特性。在非法交易野生动物案中,刘×从2019年开始通过网络非法贩卖野生动物,系国内贩卖走私入境的“爬宠”类野生动物的源头,其动物交易路线遍及全国除西藏以外的所有省份,甚至延伸至境外。 1.2 运输手段以快递为主 随着互联网的兴起,非法贩卖野生动物呈现出高度网络化、集团化、职业化、智能化的特点,给行政管理工作带来了极大挑战。非法交易野生动物案违法行为人利用网络工具联络交流,交付行为以双方匿名交易、不直接见面为常态,多通过快递物流进行,简化交易过程,行为实施和痕迹消除更为快速,呈现出快速、智能、隐蔽的特点。 1.3 交易对象以非我国原产野生动物居多 以“异宠”为犯罪对象的涉野生动物案件中,大量动物源自境外,有野外捕获也有境外繁殖后走私入境的。如刘×等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案中,涉案动物500余只,除数只为我国境内有自然分布的水生野生动物外,其余动物均为非原产自我国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I名录动物,另还查获大量无保护级别的境外动物。 2 跨区域非法交易野生动物公益诉讼案件中存在的特性问题 通过审查刘×等人非法交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公益诉讼案件,发现非法交易野生动物案件中野生动物立法保护不足、“行刑衔接”争议、水生和陆生野生动物分类管辖、非法交易野生动物损失的认定等共性问题,同时也挖掘出开展行政和民事公益诉讼中基于“跨区域”行为的特点而特有的疑难问题。 2.1 违法行为地跨区域的行政管辖权难以界明 《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管辖。在实践中,对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理解一般是指实施地和结果地,非法交易野生动物行为中不只是直接的收购、销售、运输行为,还有中间的代理、委托的协助行为等,有些行为很难界定为“实施地和结果地”,如A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是某专案的一部分,共挡获犯罪嫌疑人84名,由多个具有管辖权的检察院分别审查起诉,户籍地和居住地包括四川、广东、重庆、天津、广西等10余省市区,且行为人通过微信、QQ和百度贴吧等网络平台进行非法交易,其行为空间地域跨度大,难以追溯运输和收货地,其违法行为发生地可能涉及多个省份和地市,如果彼此间缺乏沟通,很可能造成重复处罚或者均不处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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