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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域非法交易野生动物案件公益诉讼特性问题探析

时间:2020-09-21    点击: 次    来源:中国动物检疫    作者:薛培等 - 小 + 大

3.4 明确非我国原产野生动物的受损生态修复方式
一是非法交易野生动物主要致害的是盗猎源头地。非我国原产野生动物的盗猎源头地一般都是非我国境内,其交易行为损害生态环境,资源的结果地也不是我国境内,因此不存在完全恢复受损生态的方式,只能以生态环境修复最大化为原则,以替代性恢复为主要手段。二是基于非我国原产野生动物交易行为的跨域问题。国内需要统一非我国原产野生动物违法犯罪受损生态修复方式和机制,避免产生同案同况的地域处理差异。同时,根据涉案野生动物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替代性修复的方式。对于不具有生态危害性的野生动物可以选择适宜的栖息地进行放生;对于无法评估或者具有生态危害风险的野生动物可以返还原产地,同时要求违法行为人承担遣返运输等费用;对于交易野生动物已经死亡的违法行为人可以以社会公益劳动结合恢复性经济赔偿,具体赔偿可以参考环境损害的虚拟治理成本法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中对外来动物物种及入侵种的鉴定规定,将赔偿款专项用于野生动物保护和宣传工作。
野生动物保护不仅仅只是为了保护资源,同时也是保护自然界的平衡状态,提升地球资源的利用率,改善人类生存环境。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职能对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具有独特价值,厘清跨区域非法交易野生动物公益诉讼中的疑难问题,有助于发挥公益诉讼最大效能,筑牢野生动物保护司法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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