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2-27 点击: 次 来源:中国动物检疫 作者:王江梅 - 小 + 大
产地检疫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动物防疫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举措。目前,产地检疫技术薄弱,主要通过临床检查,结合疫情情况、免疫条件等出证。在当前多种动物疫病仍处于散发,乃至地方性流行形式下,产地检疫出证的不确定性不断增加。2015 年 11月 1 日起的暂停检疫收费,使得有的官方兽医工作积极性降低,产地检疫有下滑趋势,易诱发“有报不检”渎职行为或是吃拿卡要等违纪行为。 在农业部提出“谁出证,谁负责”的责任追究体系之后,部分官方兽医的工作积极性再次受挫,唯恐被追究出证责任。“谁出证,谁负责”的责任追究体系并无不妥,出具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属于行政许可行为。笔者认为,既要建立“谁出证,谁负责”的责任追究体系,又要充分调动官方兽医的工作积极性。在现有体制下,关键是要明确官方兽医出证责任和风险:哪些出证行为是合法的,不会被追究责任?哪些出证行为会被追究责任,要承担多大的责任?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对法规、政策、文件的理解不到位,官方兽医没有很好地区别合法(不会被追究责任)的出证行为和会被追究责任的出证行为,视“谁出证,谁负责”的责任追究体系为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笔者对“检疫合格动物运输途中和到达目的地之后发病”、“无检疫规程动物能否出证”以及“野生动物的检疫问题”等方面的理解发表观点,以期帮助官方兽医建立正确的产地检疫出证责任观,助推产地检疫工作开展。 1 检疫合格动物发病,出证官方兽医不会被追责 1.1 检疫合格证明被过度解读 在检疫合格证明中,有“本批动物(动物产品)经检疫合格,应于 日内(当日)到达有效”的字样。其中,动物 A 证最长到达期限为 5 天;产品 A 证最长期限为 7 天;B 证一般为 1 天。工作中曾出现过 A 地的动物运输到 B 地后发病。若检疫合格证明在限定到达期限内,则 B 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会要求 A 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理发病动物;若检疫合格证明超过限定到达期限,即便被要求处理发病动物,A 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也会拒绝。笔者认为出现上述情况,是因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检疫合格证明限定到达期限的误读所致。把限定到达期限等同于“保质期”,如同售后服务,一般“一个月包退、三个月包换、一年内保修”,错误地包揽了原本不属于自己的出证责任。《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检疫合格证明中“本批动物(动物产品)经检疫合格,应于 日内(当日)到达有效”指的是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的限定时间。 医院采用先进仪器做出的检测报告,仅能说明检测样品当时的情况,也不敢保证病人后面会发生什么,即只对检测样品负责。换言之,即使给全部动物接种疫苗,也不敢保证 100% 的保护率,因为会受多种因素干扰,造成免疫失败。动物发病与否取决于多种因素,如机会致病菌在动物抵抗力强时不会致病,当动物受到饥饿、应激等因素影响时,才会致病。官方兽医对检疫结论负责,只能保证出证时动物临床检查或通过特定实验手段证实是健康的,符合出证条件的,无法保证运输途中以及到达目的地后动物是否会发病。为解决好这些问题,欧盟国家还提出了运输过程中强化动物福利措施的规定。 1.2 货主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明确“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病死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畜禽死亡和处理情况的义务。因此,不论运输的动物是否持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论是在运输途中或是到达之后发病,还是死亡,均由货主进行相应处理,要求出证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理没有法律依据。 2 对无产地检疫规程的动物,不能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2.1 检疫范围、对象和规程是检疫的必备条件《动物防疫法》赋予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的职责,明确了“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也规定了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范围。但是,并不是所有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动物和动物产品,都能由官方兽医检疫,出具检疫合格证明。检疫的范围、对象由检疫规程确定。检疫规程包括:适用范围、检疫对象(范围)、检疫合格标准等方面的内容。检疫规程不仅是检疫操作的规范,也是检疫对象,即检什么病的依据。它是解决检疫中检什么、怎么检的依据。如果官方兽医对没有检疫规程的动物实施检疫,那么检疫过程是盲目的,检疫结论必然不可靠,其出证行为自然要被追究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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