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兽药使用。一是购买应来源于具有国家许可资质的生产并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GMP证书》经营单位,购买时查验兽药生产经营单位的许可证明文件、产品证明文件,包括兽药批准文号、产品质量标准、使用说明书等。检查证件是否齐全、有效,包装是否完整无损。不应购买国家兽医主管部门公布的禁用兽药。二是应尽量不用或者少用药物,需用时应在兽医指导下用药预防、治疗和诊断家畜疾病,且按照产品说明书或者兽医处方用药。严格按休药期规定执行,不使用假劣、变质、过期兽药;不使用未经批准药品;不将兽药原料药直接用于家畜或添加到家畜饮用水中;不应将人用药用于家畜;不应使用激素和治疗的兽药作为家畜促生长剂。三是贮存时应有专用药房、药品柜及专人管理,有醒目标记,有安全保护措施;不同药品分类贮存,按产品标签及说明书规定贮存、运输。 (六)饲养管理。一是饲养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经检查合格方可上岗;患有人畜共患病、传染病的人员患病期间不应从事家畜饲养工作;饲养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具备必要的动物防疫、兽药安全使用、病害动物及产品生物安全处理及自身防护知识。二是饲养应采取全进全出饲养工艺,分阶段饲养,密度合理;畜舍通风良好,舍内空气质量、湿度、温度满足家畜生产需要;舍地面应防止打滑;同一养殖场内不应混养其它种类家畜;饲养过程中应避免采取导致家畜伤害和疾病发生的管理方式。三是按照管理加施家畜免疫标识,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标识,并及时更换档案记录。四是在养殖场区和畜舍周围采取保护措施,减少啮齿类动物和鸟类侵入;定时、定点投放灭鼠药等诱饵,并避免家畜接近,做好诱点的明确标示和记录。 (七)疫病防控。一是家畜养殖场和畜舍出入口的消毒设施设备运行良好,安全有效;养殖场周围、畜舍、环境、料槽、水槽等饲养用具应定期进行清洗消毒,保持环境清洁;及时更换消毒液,保持有效消毒浓度;使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符合质量标准的消毒药,且要定期替换;带畜消毒时应采用刺激性小的消毒药,避免发生意外和应急;家畜转群或出栏后,对畜舍、运动场和通道等流经地进行清扫消毒;对进出养殖场的车辆、人员彻底消毒。二是按照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应依据养殖场实际,科学制定免疫计划和免疫病种;根据疫苗使用说明进行预防接种,应免尽免;国家规定强制病种必须严格组织实施,密度达100%;疫苗贮存、使用按要求操作,使用前仔细观察包装及疫苗状态,确保使用质量合格;坚持一畜一针制度,避免交叉感染;定期对疫苗效果进行监测,发现免疫失败应及时进行补免或强化免疫。三是落实防疫制度,不准非生产人员擅自进入生产区;工作人员进入生产区应穿消毒好的工作服,经消毒、洗手后方可入场,并遵守场内防疫制度;不同畜舍的饲养员不串岗、不交叉使用工具,不把同一畜种的活畜及生鲜产品带入养殖场区;兽医员、配种员不应对外开展诊疗和配种业务;当场内发生疑是传染病或周围养殖场出现传染病时,应对采取隔离和其它应急防控措施;家畜发病时,可申请县级以上兽医实验室进行检测确诊;治疗期间和休药期内家畜不应作为无公害畜产品进行上市、屠宰;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应自觉配合当地兽医部门实施封锁、隔离、扑杀、销毁等扑灭措施,并对全场进行清洁消毒。 (八)无害化处理。一是粪污处理设施应与生产规模相适应,且运行良好;能及时清除畜舍、运动场内的粪便、垫料、污物;有防雨、防渗、防溢流功能。二是病死畜处理设施到位,可采取化尸池、堆积发酵、化制等措施,且方便对容器消毒。三是废弃物处理包括针头、过期失效药、药瓶等,按医疗垃圾处理。 (九)家畜运输。养殖场应有装畜台和专用运输车辆;运输时空间密度适宜,具有通风、防雨、采光、防暑、饮水等条件;装卸家畜时不应采取棒、钩等强制措施驱赶,减少应激反应;运输时应有家畜个体识别标识、检疫合格证明、休药期记录等;不同家畜应分开运输,不能混装。 (十)生产记录。包括引种记录、饲料使用记录、兽药使用记录、养殖生产记录、消毒记录、免疫接种记录、疫病监测记录、疾病诊疗记录、无害化处理记录、销售记录、发情配种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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