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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前动物检疫工作的几点思考

时间:2017-05-27    点击: 次    来源:中国动物检疫    作者:曹效锋,贾少龙 - 小 + 大

        3 适时调整产地检疫制度 
        3.1 当前产地检疫制度发展情况 目前,我国动物检疫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动 物检疫管理办法》及各类动物的检疫规程,以及《畜 禽产地检疫规范》和猪瘟、新城疫等动物疫病检疫 技术规范等国家强制标准 [2]。但目前检疫工作普遍 存在检疫工作难度大的问题:一是暂停动物检疫收 费后,部分地区未与地方财政完成有效衔接,工作 经费保障不充分。同时缺乏官方兽医配置标准,在 当前编制体制要求内,官方兽医配备数量不一,要 求官方兽医到达产地检疫现场或指定地点实施难度 较大;二是养殖方式落后、分散、集约化程度低, 当前产地检疫制度难以落实;三是养殖企业缺乏防 疫责任主体意识,片面认为动物防疫工作是政府的事务,没有按照规定履行其应尽义务。当前只要凭 检疫合格证明出场,养殖企业就一概不承担出场后 的责任,转由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官方兽医和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承担 [3-4]。
        3.2 产地检疫制度调整建议 国家及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认真研究当前基层 官方兽医在队伍建设、检疫条件、养殖者主体责任 的现实状况,做好顶层设计。基于基层官方兽医、 乡村兽医对当地动物卫生和疫病防控情况较为熟悉 的考虑,建议实行县境内流通不再实施产地检疫, 由其出具“动物健康证明”或“动物产地准出许可 证”[3],动物及动物产品可以凭证在本县境内流通。 动物及动物产品需要出县境流通的,再由官方兽医 实施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重视防疫工作,通过风险评估分级严格控制 动物流通,助推检疫工作开展。可对养殖场地进行 风险评估,并实行分级管理。根据养殖场地的防疫 条件、防疫水平进行风险等级划分管理。风险低的 养殖场所的动物可跨省流通;风险可控的养殖场所 的动物仅在省内流通;风险较高的养殖场所的动物 只能在县境内屠宰或移动。
         多年来,动物检疫工作在防止动物疫病传播, 保护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 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的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目前动物 检疫机制发展滞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进出境动物 检疫的效果,进而威胁到人民的生命健康和国民经 济稳定安全的发展,新形势下如何做好动物检疫工 作值得共同商榷。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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