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4-22 点击: 次 来源:肉类食品网 作者:佚名 - 小 + 大
法律的红线: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后果 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我国制定了一系列严格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在广东揭阳这起猪肉丸案件中,吴某在生产的猪肉丸和生猪肉酱中添加硼砂并对外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虽然案件中未出现消费者因食用其产品而导致严重身体伤害的情况,但吴某销售添加硼砂食品的销售额约 9 万元,符合 “其他严重情节” 的相关规定。最终,法院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 18 万元,追缴违法所得 1 万元。这一判决结果充分体现法律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的严厉打击,也为其他商家敲响警钟。 法律之所以对这类行为予以重罚,是因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秩序,又关乎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利。食品安全是民生大事,一旦有毒、有害食品流入市场,将对公众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威胁,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除刑事责任外,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商家还可能面临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七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若消费者因食用含硼砂的猪肉丸而受到健康损害,有权向吴某提出民事赔偿要求,吴某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此外,商家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即便商家行为不构成犯罪,也会因行政处罚而付出沉重代价。 守护餐桌:我们能做什么 食品安全关系到每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需各方共同努力。作为消费者,增强食品安全意识至关重要。购买食品时,应选择正规商家和品牌,仔细查看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配料表等信息,避免购买 “三无” 食品。要相信 “一分钱一分货” 的道理,不贪图便宜,不购买价格过低、来源不明的食品。 同时,消费者还应积极行使监督举报权利。若发现商家存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等违法行为,要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可拨打 12315 投诉举报热线,也可通过网络平台、信件等方式举报。举报时,应尽可能提供详细线索和证据,如商家的名称、地址、违法事实等,以便相关部门及时查处。每一次监督举报,都是对食品安全的守护,都可能避免更多人受到伤害。 对于监管部门而言,要进一步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各个环节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的日常检查,严格审查食品生产许可证,确保企业具备生产合格食品的条件;加大对市场上食品的抽检力度,增加抽检频次和覆盖面,及时发现和查处不合格食品;加强对食品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他们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共同打击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 守护餐桌安全,人人有责。让我们携手共进,从自身做起,从身边小事做起,共同为食品安全保驾护航,让每个人都能吃得放心、吃得安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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