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3-04 点击: 次 来源: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作者:陆连寿 梁先明 - 小 + 大
2.2 明确兽用麻醉药品和兽用精神药品纳入处方药管理 2004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的《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规定,国家实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2013年9月,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部令2013年第2号)规定,根据兽药的安全性和使用风险程度,将兽药分为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 兽用处方药是指凭兽医处方笺方可购买和使用的兽药。兽用非处方药是指不需要兽医处方笺即可自行购买并按照说明书使用的兽药。 兽用处方药的管理严于兽用非处方药的管理。将具有麻醉作用的兽药制剂纳入处方药管理,避免药物处于自由销售,禁止自行购买,严格要求在执业兽医指导下使用,减少兽药的滥用,特别是具有麻醉作用的兽药制剂,促进更加合理地用药,有利于避免兽用麻醉药品和兽用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成为新型毒品。 2024年5月,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第四批)》(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90号),将之前尚未纳入处方药的丙泊酚注射液、盐酸右美托咪定注射液、注射用盐酸替来他明盐酸唑拉西泮、异氟烷(宠物用)、吸入用七氟烷(宠物用)、酒石酸布托啡诺注射液6种制剂均纳入处方药管理。同时规定,为优化兽用处方药管理,自第790号公告发布施行之日起,在批准新兽药、进口兽药注册同时,对应纳入兽用处方药管理的产品,在发布注册公告时明确列入兽用处方药目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不再分批次集中发布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 该公告首次明确所有兽用麻醉药品和兽用精神药品均纳入兽用处方药管理,同时规定“不得网络销售、不得进行广告宣传,严禁以兽用名义取得后供人使用。”目前国内兽药制剂在各个电商平台进行网上销售日渐明显,该规定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兽用麻醉药品和兽用精神药品的管控,防止兽用麻醉药品和兽用精神药品流入制贩毒渠道,对于从源头治理当前比较突出的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违法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2.3 要求突出兽用麻醉药品和兽用精神药品的标识 《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的标签、说明书,应当印有规定的标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提出规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标签应当印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志。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也对兽用麻醉药品和兽用精神药品的标识进行了规定,“除前款规定的内容外,兽用处方药的标签或者说明书还应当印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警示内容,其中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还应当印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特殊标志;兽用非处方药的标签或者说明书还应当印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非处方药标志。”但在《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编写细则》等标签说明书相关管理规范中均未提及兽用麻醉药品和兽用精神药品的标识应当如何标注。 该公告专门对兽用麻醉药品和兽用精神药品进行了细致的规定,弥补了已有规范的空白。一是在明确所有兽用麻醉药品和兽用精神药品标签和说明书均需要标注“兽用处方药”字样的同时,还需要标注“兽用麻醉药品”和“兽用精神药品”字样,二是明确标识的格式,即要求字样用红色字体标注在标签和说明书的右上角,字样的背景应当为白色,而且字样必须醒目、清晰,大小不得小于兽药通用名称。通过清晰、显著的标识,增加对应产品辨识度,让大众购买产品时,能准确区分兽用处方药和兽用非处方药,准确区分普通兽药和兽用麻醉药品和兽用精神药品,起到重要的提醒作用。 2.4 发布意义 目前药品领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管措施持续加强和完善、毒品违法犯罪案件有所下降,新的违法犯罪有苗头转向监管措施尚不完善的兽药领域,在有可能爆发新毒情形势下,加强兽用麻醉药品和兽用精神药品的从严管控具有重要意义,可以有效防范兽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毒品制造、贩卖、吸食等非法渠道,进而保护公众人身安全和社会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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