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3-04 点击: 次 来源: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作者:陆连寿 梁先明 - 小 + 大
随着我国畜牧兽医行业的快速发展,兽用麻醉药品和兽用精神药品的市场需求不断增长,但由于其药理作用的特殊性,需受到政策和制度的严格管控。为进一步明确监管策略,加强兽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防止发生流弊风险,2024年7月,农业农村部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第800号公告。本文详细阐述了公告的历史背景、主要特点和发布意义,并提出我国兽用麻醉药品和兽用精神药品的管理思路和建议,旨在为兽用麻醉药品和兽用精神药品合法、安全和合理使用提供指导和帮助。 麻醉药品是对中枢神经有麻醉作用,连续使用、滥用或者不合理使用,易产生身体依赖性和精神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依据人体对精神药品产生的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将其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精神药品。2024年7月,农业农村部和公安部联合发布公告第800号(以下简称“公告”),要求进一步加强兽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提出各级农业农村和公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兽用麻醉药品和兽用精神药品管理联络沟通机制,促进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和工作协同,并规定于2024年7月15日起正式实施。 1、历史背景 早在1980年11月,原农业部、卫生部和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单独就兽用麻醉药品联合发布了《兽用麻醉药品的供应、使用、管理办法》,提出兽用麻醉药品的供应,由国家指定的中国医药公司的麻醉药品供应点统一供应;兽用麻醉药品只能用于畜、禽医疗、教学和科研上正当需要,严禁以兽用名义,给人使用;麻醉药品要有专柜加锁、专用账册、单独处方,专册登记。 1999年3月,农业部单独就兽用安钠咖发布《兽用安钠咖管理规定》,并于2007年11月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兽用安钠咖属于严格控制管理的精神药品,同时也是治疗动物疾病的兽药产品。在规定中首次明确需要定点生产,并设立省级总经销单位和基层定点经销单位、定点使用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农业)厅(局)负责监督管理工作和核发兽用安钠咖注射液的经销、使用卡。 2005年6月,农业部发布《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氯胺酮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的通知》,其是基于为保证鹿茸生产用药,农业部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下达2005年吉林省康太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氯胺酮供应与兽用复方氯胺酮注射液生产》的基础上,明确氯胺酮属于一类精神药品,除农业部指定的生产企业外,其他地方审批的含有氯胺酮成分的制剂产品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对省级和市、县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定点生产企业的责任。 随后每年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均会下达当年兽用氯胺酮原料药供应和兽用氯胺酮制剂生产计划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兽用氯胺酮原料及相关制剂采取定点供应生产、统一组织调拨、专营专供专用方式进行管理,明确农业农村部指定的“中亚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负责统一组织和调拨。 2005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发布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并于2013年12月和2016年2月两次完成修订。2005年同期公布了2005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实行列表管制,覆盖了121种麻醉药品、52种第一类精神药品和78种第二类精神药品。该条例共9章89条,内容涉及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实(试)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贮存、运输等活动以及监督管制。条例中第九章附则第八十八条做出明确规定“对动物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条例制定具体管理办法。”首次对兽用麻醉药品和兽用精神药品的管理需要单独设置,明确了主管部门。 基于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制贩、走私和滥用问题日益突出,为加强对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列管工作,防止非法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进出口,遏制有关违法犯罪活动的发展蔓延,2015年9月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禁毒办公室印发《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该《办法》共10条,同期公布了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将尚未列入我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但属于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也进行了列表管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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