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1-04 点击: 次 来源:农业农村部 作者:全国畜牧总站 - 小 + 大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在商品饲料中添加允许使用的兽药产品,应当严格遵守相关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 一、允许在商品饲料中使用的兽药,仅指经过农业农村部批准、正式发布公告的抗球虫类药物和促生长类中药,每个产品均有明确的适用动物范围、添加剂量和休药期等要求,在说明书的注意事项中写明“允许在商品饲料和养殖过程中使用”。具体兽药产品名单及使用规定见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46号、第327号、第332号、第350号、第681号、第793号、第823号、第831号以及后续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饲料企业生产含有允许添加的抗球虫类药物或中药类药物的饲料产品,应当严格遵守兽药使用规定,并严格按照该兽药产品的法定质量标准、标签和说明书等规范使用。不得超适用动物范围、超剂量添加。 三、允许在商品饲料中使用的抗球虫类药物和促生长类中药产品是动态调整的,相关饲料生产企业应当随时关注农业农村部发布的有关公告。 四、国内企业生产的附表中的兽药产品的批准文号可以通过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库(http://124.126.15.169:8081/cx/)中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进行查询,国外企业出口到我国的相关兽药产品的注册信息可以通过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库中的“进口兽药注册数据”进行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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