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7-24 点击: 次 来源:兽医导刊 作者:石小峰 - 小 + 大
摘要:官方兽医通过对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严格检疫,防止不合格的动物离开产地、不合格的动物产品上市流通、不法分子非法调运等违法行为,保障生猪规范有序调运,促进生猪生产加快恢复。 1、动物检疫工作现状 1.1 多数养殖场(户)对动物防疫检疫法律法规意识淡薄,不了解动物防疫检疫的重要性:养殖场(户)从外地购买的仔畜禽无产地检疫证明、无牲畜耳标、落地不报告,春秋两防集中免疫及月补针时不愿意给畜禽打疫苗和佩戴耳标,饲养的畜禽有未经申报检疫就出栏的现象。 1.2 动物检疫员(官方兽医)履职不到位,违法违规违纪出证:因乡镇没有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官方兽医没有执法权限,监管漏洞的存在加大了动物检疫工作的难度,不法贩运户和货主内外勾结违法偷运畜禽屡禁不止。少数官方兽医的责任心不强、法律意识淡薄、思想上麻痹大意、检疫技术水平低、对各环节检疫监督把关不严格,有不到场户点检疫、不核实动物来源及畜禽标识或为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出证的现象,严重违反了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操作流程和相关法律法规。 2、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动物产地检疫出证 2.1 加强网格化管理,严把饲养“源头”关:官方兽医要认真核实本辖区内饲养的畜禽并做好登记,掌握饲养动物种类、数量、补栏、免疫、耳标号登记及佩戴情况、出栏流向等信息;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村居两委、网格员、防疫员每月要对各村组养殖场(户)进行定期排查检查、核实,及时掌握动物饲养动态,以户为单位逐一建立监管档案按网格化管理。按“村居两委负责人包村寨,网格长、网格员和村级防疫员包养殖场(户)的联包责任制,将监管任务层层分解到人、落实到村寨到网格、具体到养殖场(户),实现监管“网格有人看、场户有人管”,不漏一网格一场户、不落一户一畜禽,严防各类违规调运行为。要坚持“以监促检,以检促防,防检监结合”,对养殖场户不上报畜禽存栏数备案、来历不明、存栏数异常增加的一律不准受理检疫申报,不准出具产地检疫证明,必须严格执行“不许出证、不许流通、不许屠宰”的制度。 2.2 要严格落实动物检疫申报制度:养殖场(户)饲养的畜禽出栏离开产地前,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应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状况,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养殖场(户)或指定地点实施检疫,检疫合格货主畜禽照相后再装车。对生猪运输车辆要现场查验是否有《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并录入电子出证系统且符合相关规定。对车辆未进行生猪运输车辆备案和未落实消毒制度的不予出具证明;严禁为市场流通环节、来源不清情况不明的“拼车动物”实施检疫出证;严禁对来自封锁区或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的易感动物及动物产品出证;严禁对未经检疫申报受理的、无检疫规程的动物出证;严禁“不到场户点检疫就出证”的违规行为。 2.3 强化资料审核查验,做到“外堵内清”:必须严格查验养殖场养殖档案、散养户防疫档案和畜禽标识。对规模养殖场和散养户,官方兽医必须现场查验养殖档案和免疫档案,并经强制免疫且在免疫保护期内,耳标齐全要与动物防疫专业合作社上报的畜禽标识号码相符。贩运户或货主提供信息不真实或伪造信息、跨区域收购畜禽申报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严禁为跨辖区申报检疫、内外勾结偷运、未按规定实施强制免疫和未佩戴畜禽标识、养殖档案记载不全的动物检疫出证;严禁动物检疫工作人员、村级防疫员弄虚作假给违规调运的动物佩带耳标或补免疫档案信息。 2.4 严格临床健康检查,按规定查验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严禁对临床已发现异常的易感动物出证;严禁对应进行实验室检测而未实施检测的动物出证。对查验中发现使用未经国家批准的兽用疫苗和使用餐厨剩余物饲喂的,不予出证;要求畜主对生猪隔离观察15d后,方可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规定再行开展临床检查、检测和检疫结果处理。 3、抓好产地检疫出证防止非法调运的建议 3.1 调整理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县级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乡镇派驻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设立动物检疫申报点,明确乡镇官方兽医的权责,同时有效解决执法人员资格、官方兽医身份等问题,确保检疫出证人员身份合法。官方兽医要认真学习动物检疫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熟悉掌握有关条款,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明确法定职责,自觉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 3.2 加大动物检疫宣传力度:加大对动物检疫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群众对动物检疫的认识,让养殖场(户)充分认识到动物检疫工作对防控畜禽疫病和确保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性。购买畜禽要索证,落地要报告,饲养的畜禽要按规定免疫和佩戴畜禽标识,出栏畜禽要申报检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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