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2人员保障 完善饲料行政执法机构,充实执法力量,加强科研人员的培养和执法人员的培训,使研究人员和执法人员符合规定的条件。加强对饲料生产企业及人员、养殖户的宣传,提高其对食品安全的认识。 2.1.3资金保障 一是加大科研究经费投入,积极开展安全、优质、高效、环保的生物饲料研究。二是提供饲料监管机构经费保障,稳定队伍,完善装备。三是大力扶持饲料安全评价基地建设,改善我国饲料监测手段,提高检测能力、评价能力。 2.1.4政策保障 完善饲料安全质量政策。实行政策扶持,扶持跨行业科研;扶持科研生产结合,使研究开发与企业对接;加快产业重组,支持企业走扩大和兼并之路,避免资源浪费和恶性竞争。 2.2 完善饲料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2.2.1尽快起草并出台《饲料安全法》 加快起草、修改有关饲料、饲料添加剂的配套法规和管理办法,为依法查处违法案件提供法律依据。坚决贯彻有法必依的原则,依法严肃处理违规违法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2.2加快建立质量标准体系 建立与国际接轨又符合我国国情的质量标准体系,如饲料安全卫生质量标准、微生态产品标准、菌种安全性评价标准及微生物饲料添加剂行业技术标准等。制定兽药残留检测操作规范、微生物工程发酵操作规范。进一步完善生物饲料生产中菌种等原料的保藏、纯化、利用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生产记录、饲料标签和标识管理,建立和完善饲料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机制。使用非农业部颁布菌株目录的菌株必须确证明其安全性,并经审批才能使用、试验。 2.3 加快完善全国饲料监测体系 2.3.1建立和完善饲料安全评价体系 对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安全性和其对环境的影响进行评估审定。饲料安全评价机构开展监测,出具饲喂效果、残留消解动态、毒理学安全性和该产品残留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的分析评价报告。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投产后对其质量安全状况实行长期跟踪监测。 2.3.2建立和完善饲料安全信息网络体系 进一步对饲料业信息采集和发布程序进行规范。对于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中发现安全问题的,必须立即撤销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并立即公告。 2.4 全面完善饲料执法体系 2.4.1探索饲料监管新体制 建立垂直领导的集行政、检测和服务为一体的饲料监管的新体制。依法对生物饲料科研、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密切关注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特别是各种生物饲料的质量安全和产品流向,消除各种潜在隐患。对于检查和检测过程中,发现的饲料产品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立即停产整改。 2.4.2明确责任 对于法律中明文规定的政府和监管部门职责,应着重强调研究开发者和生产、经营、使用者的责任。严把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批准文号、生产许可证的审批关。严格饲料行政审批后续监管工作。加大饲料生产和经营企业的整治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同时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饲料安全监督,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氛围。 2.4.3加强研发、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全程监管 把食品安全监管的关口前移到研究开发环节,坚决打击非法未经批准就进行临床试验。加强生产过程中的质量监督,严格执行饲料生产的技术人员准入制和生产许可证制度,坚决取缔非法生产。只有做到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才能保证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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