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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性食品安全问题及整治措施探究

时间:2012-04-07    点击: 次    来源:中国动物检疫    作者:佚名 - 小 + 大

3 综合措施

3.1 健全畜产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和标准规范

解决畜产品安全的根本措施是健全和完善法律体系,严格执法。针对当前畜产品安全方面法律法规少的实际,加快立法和畜产品安全体系标准化建设步伐。参考欧盟、美国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标准,积极吸收国际先进的畜产品安全管理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尽快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畜产品安全法律体系,覆盖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各个领域。在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大力推广建设以HACCP为核心的ISO9001安全管理体系;兽药生产企业大力推行GMP标准,兽药经营实行GSP连锁经营模式;加强无公害畜产品基地建设及认证工作,积极推行畜禽标准化养殖,保障生产无公害动物源性食品,规范动物食品质量安全管理行为。

3.2 广泛宣传,提高全社会对畜产品安全重要性的认识

各级政府和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扩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畜产品安全的重要性认识,增强广大畜牧兽医工作者、兽药饲料生产者、养殖者和畜禽屠宰加工销售者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自觉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生产经营和使用,最终实现畜产品质量安全。

3.3 严格监督管理

3.3.1 加强动物饲养监管。加强养殖场户的监管,贯彻落实《畜牧法》《动物防疫法》《动物免疫标识及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一要坚持“预防为主”,抓实动物强制免疫和基础免疫,确保防疫密度和质量,特别是散养户动物免疫。重点抓好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工作。二要改变养殖方式,推行健康养殖。加大政策引导和扶持力度,加强标准化生产、动物疫病防治、环境控制、监督管理和社会化服务。加快畜牧业规模化、集约化和产业化建设步伐,推行科学化、规范化、规模化饲养技术。三要加强养殖场户的管理,监督其严格建立畜禽养殖档案、免疫制度、消毒制度、动物出栏报检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和休药期制度等。

3.3.2 加强动物屠宰加工监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法推进“定点屠宰、集中检疫”,杜绝私屠乱宰,对辖区屠宰场的建设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做到规模适度,技术先进。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向定点屠宰场派驻或派出官方兽医实施屠宰同步检疫监督,严禁不合格动物产品出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屠宰场、肉联厂、经营加工贮藏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先严审后办证,并经常性督查。

3.3.3 加强畜产品流通环节和餐饮行业肉品来源监管。一是加强对农贸市场、肉品超市、畜产品冷库等的监督检查,严防不合格肉品上市销售。二是加强对餐馆、食堂、卤制品店等动物性产品来源的监督检查,实施索证制度和购销台帐制度。

3.4 加强实验室监测

对饲喂的饲料、饮水和牛奶进行抽检检测,检查是否添加禁用药物:对动物进行抽血测抗,检查抗体滴度是否达到要求;加强动物疫情监测特别是人畜共患病的监测。

3.5 推行农作物的科学种植,大力推行无公害农作物、农产品加大对农作物种植中农药使用监管和农药残留检测。

3.6 严格规范检疫

执行检疫申报制度,特别是跨省调运种用乳用动物严格落实审批管理制度,动物出栏、屠宰和调运动物及动物产品时的检疫申报制度。严把产地检疫关,实施到场到点的产地检疫检测。加强运输环节的检疫检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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