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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上半年山东省畜牧兽医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时间:2023-09-14    点击: 次    来源: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作者:佚名 - 小 + 大

本案系邹平市人民检察院移交的案件线索,当事人未严格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生猪屠宰活动,可导致生猪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无法追溯,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通过此案的办理,进一步规范生猪屠宰企业屠宰环节全过程管理制度,明确企业是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增强企业的主体责任意识和法治意识,督促严格执行肉品质量安全控制各项规定要求,切实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同时该案的办理,维护生猪屠宰行业秩序,促进生猪屠宰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十二、菏泽市农业农村局查处成武鑫帅兽药有限公司经营假兽药案

2023年3月10日,根据曹县农业农村局线索,菏泽市农业农村局对成武鑫帅兽药有限公司(兽药经营许可证为证号(2023)兽药经营证字151704017号)开展调查,发现该公司于2月17日销售给曹县安蔡楼镇安辛庄村北曹县鑫达家庭农场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糖萜素康贝泰(生产许可证号为辽饲添(2020)H01007)226袋,宣称该产品具有保护肝脏、解毒利咽、补脾益气、润肺止咳、补气固表、脱疮生肌等兽药功能,并在公司仓库发现54袋该产品,货值金额5040元。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以及第七十二条之规定,认定为销售假兽药。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以及《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040元,并处罚款1096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以饲料添加剂名义但标注治疗作用的产品,在经营、使用环节该类产品较多。本案的处理符合《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农办牧〔2023〕7号)规定的“以中药材为主要成分、标示为饲料原料或饲料添加剂产品的,凡标注了预防、治疗和诊断动物疾病的,依法按假兽药处理。”对涉案产品予以准确定性,有效清除管理盲区,规范了兽药经营秩序,有效降低兽用投入品对畜产品质量安全带来的风险,并对类似案件的办理具有指导意义。

十三、鄄城县农业农村局查处承诺宠物用品店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案

2023年5月18日,根据群众举报,鄄城县农业农村局到承诺宠物用品店开展检查,经查,承诺宠物用品店无证为宠物注射疫苗。给宠物注射疫苗的行为属于诊疗活动,当事人无法提供动物诊疗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认定该宠物用品店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以及《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之规定,鄄城县农村农村局责令承诺宠物店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00元,并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我国对动物诊疗行业依法实行行业准入管理,开展动物诊疗服务的单位必须取得动物诊疗许可,并由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的人员开展执业活动。近年来,随着饲养宠物的市民越来越多,宠物医疗的需求快速增长。一些宠物店为获取非法利益,无证开展动物诊疗服务,严重扰乱动物诊疗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权益。在本案的查处过程中,执法人员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充分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法理和情理相结合,让当事人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并自觉按规定限期依法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

十四、郓城县农业农村局查处郓城汇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处理病死动物案

2023年3月18日,郓城县农业农村局接上级交办“关于2023年3月17日《菏泽问政》栏目报道2023年3月15日郓城县潘渡镇王屯村附近装载病死畜禽”的问题,到郓城汇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检查,经查看车辆GPS定位系统及监控系统发现,收集车辆鲁R8NM37于2023年3月15日14时32分停留10分51秒在郓城县潘渡镇王屯村附近装载病死畜禽,在收集病死动物时未及时对车辆、相关工具及作业环境进行消毒,人员未做好人员防护和消毒。依据《病死畜禽和病死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认定郓城汇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处理病死动物。依据《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和《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一百二十六之规定,郓城县农业农村局对郓城汇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做出责令停业整顿,并处罚款人民币70000元的行政处罚。

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事关畜牧业健康发展,事关生态环境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本案中郓城汇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处理病死动物的行为,会增加动物疫病传播风险,应当为违法行为负责,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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