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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上半年山东省畜牧兽医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时间:2023-09-14    点击: 次    来源: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作者:佚名 - 小 + 大

五、烟台市蓬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养殖专业合作社未经兽医开具处方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案

2023年2月18日,烟台市蓬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蓬莱区农业农村局农业执法中队执法人员配合蓬莱区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核查投诉举报,对蓬莱市某养殖专业合作社进行执法检查。当事人对举报的售卖假药行为予以否认,陈述店内兽药是养殖场自用,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成立。但调查发现养殖场自用兽药中含呼替静替米考星预混剂、硫酸新霉素可溶性粉、氟苯尼考粉及猪瘟疫苗、伪狂犬疫苗在内5个品种兽用处方药,涉及药品货值239元。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以及《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烟台市蓬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系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经典案例,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部分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者,一般都经营养殖场,具有较强的反调查意识,现场发现的兽药多称自用,经营行为很难查实。本案另辟蹊径,查处当事人未经兽医开具处方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本此案的办理为有效打击兽药违法行为,规范兽药经营、使用行为提供了新思路。

六、淄博市农业农村局查处动物诊疗机构使用人用药品案

2023年3月,淄博市农业农村局开展动物诊疗机构专项检查时,发现一动物诊疗机构药房化验室内放置部分人用药品、柜台上还摆放着使用过的注射器和人用药品瓶(国药准字:甲硝唑氯化钠注射液),执法人员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和现场检查勘验,分类清点出了35种人用药品,并对营业执照、动物诊疗许可证、处方笺等有关资料进行了复印取证,经调查核实,当事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款“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之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参照《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自由裁量基准》第三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做出责令改正,并处罚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案系动物诊疗机构使用人用药品的典型案例。由于“人药兽用”见效快,价格低,利润可观,部分宠物诊疗机构将人用药用于动物诊疗活动。但“人药兽用”潜在危害非常大,宠物与人的生理机制及代谢特点不同,不同种属的动物对药物的耐受性差异很大。“人药兽用”剂量把握不准,容易造成宠物过敏、中毒等,对宠物本身造成危害,还会导致细菌耐药性,人们一旦感染,再使用该药物将很难治愈,甚至出现“无药可用”的严重后果。目前,动物诊疗机构不法经营者的违法行为日益隐蔽、违法形态更加多元化,客观上存在违法行为发现难、取证难、相关法律适用难等问题。执法人员要切实增强办案水平和取证能力。

七、烟台市牟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随意弃置病死猪案

2023年7月7日,牟平区农业农村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牟平区水道镇**村**河边有人涉嫌随意弃置病死猪,遂将违法线索移交烟台市牟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农业农村局农业农村综合执法中队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曲某某于2023年7月7日在水道镇**村**河边弃置病死猪若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以及《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系未按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典型案例。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病死动物对生态环境和公共卫生安全构成潜在危害,部分养殖户对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意义重视不足,导致未按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通过本案的查办,不仅惩治了违法行为,而且震慑从业者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切实做好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推进“依法治牧”进程。

八、金乡县农业农村局查处李XX持有变造的检疫标志案

2023年5月17日,金乡县农业农村局对电商李XX储藏动物产品的冷库进行执法检查,在李XX办公室内查获356张变造的动物产品检疫标签。经查,李XX承认其在网上平台销售冷冻或冰鲜动物产品,查获的检疫标志是从其它的动物产品的内、外包装上面揭下来的,保存着打算用于没有检疫标志的动物产品的包装上面。未发现贴有变造的检疫标志的动物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以及《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一百三十三条的裁量标准规定,金乡县农业农村局责令李XX改正违法行为,并对李XX作出没收变造的检疫标志,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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