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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私屠滥宰被处罚127万

时间:2024-04-29    点击: 次    来源:成都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 小 + 大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24日,成都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接群众举报,反映有人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成都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郫都支队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查获待宰生猪31头(部分捆绑、部分存于圈中),链环、砍刀等屠宰工具若干,现场有烫灶、电动葫芦、锅炉等屠宰设施。经调查了解,当事人承认此前几日有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查获当日正准备开展生猪屠宰活动,且该屠宰场所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同时当事人称部分生猪系其父亲张某贵所养,并非待宰生猪。执法机关根据现场检查勘验情况,涉案场所具备开展屠宰活动的条件且无生猪饲养痕迹,从生猪收购时间价格数量、喂养方式、无饲养痕迹、不具备独立饲养条件等方面收集证据,并结合当事人陈述正准备实施屠宰行为及当事人在案发前持续开展生猪屠宰活动的证人证言,认定涉案场所为当事人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窝点,现场查获的31头生猪均为待宰生猪。当事人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行为为连续违法行为,本案货值金额认定包括现场查获31头待宰生猪(货值金额78936元)及张某9月20日和23日屠宰生猪的销售收入5826元,共计84762元。

处罚结果:

2022年6月23日,成都市农业农村局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链环67个、砍刀1把、杀猪刀3把、抓钉2把、刮毛刀1把、磅秤1台、磨刀棒1把;没收违法所得5826元;处货值金额(84762元)的15倍罚款,计1271430元,罚没款共计1277256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2月,当事人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本案的行政处罚决定。经开庭审理后,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30日作出行政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行政判决书附后)。随后张某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3年10月25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该案按照撤诉处理,原告被告双方按一审判决执行(行政裁定书附后)。目前,该案已进入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阶段。

典型意义:

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危害极大,不但扰乱市场供应正常秩序,而且存在重大动物疫情传播风险,国家不断加强对该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本案中,当事人被查获时尚未实际实施宰杀行为,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范的是生猪屠宰的各个过程,“屠宰活动”包括从生猪入场到生猪产品出场的全过程,而非狭义的宰杀行为,且本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为连续行为。关于当事人辩称部分涉案生猪是用于饲养,执法人员通过现场勘验、深入询问调查、查阅相关资料、查询地理位置、多方询问证人等方式调查取证,认定该部分生猪为待宰生猪。本案打破了生猪屠宰案件一定要现场发现宰杀生猪的行为,有效震慑私屠滥宰活动,警示从事屠宰活动的各类主体要守法经营,为规范生猪屠宰市场秩序起到积极作用。也呼吁广大消费者不要购买非法屠宰、未经检疫的肉品,全社会齐心协力共同抵制私屠滥宰。

本案关于涉案生猪是用于屠宰还是饲养,执法人员通过多种手段调查证实当事人主张是否属实,为类案办理提供了借鉴和参考。同时,在严格依法履职的同时,以对当事人权益减损最小的方式开展执法,对难以查证的前期生猪销售收入按当事人陈述认定货值金额,符合法治精神和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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