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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兽医出具动物产地检疫证的出证责任和风险

时间:2021-04-25    点击: 次    来源:阳光综合    作者:佚名 - 小 + 大

3 养殖场(户)或贩运经纪人 谁申报产地检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这里说的比较清楚,产地检疫申报主体是货主,也就是养殖场(户)。
2018年3月23日,农业农村部发布了第2号公告,明确要求“畜禽养殖场(户)委托畜禽收购贩运单位或个人代为申报检疫的,应当出具委托书,提供申报材料。”
这样看来,养殖场(户)和取得养殖场(户)书面委托书的贩运经纪人都可以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产地检疫。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有时会遇到这样一种情况,养殖场(户)作为货主先将动物出售给贩运经纪人,再由贩运经纪人申报产地检疫。这样有什么不妥,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我们可以看出来,在这种情况下,养殖场(户)实际上已经和贩运经纪人发生了经营行为,但是在这个环节中,并没有申报产地检疫。《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这样,养殖场(户)和贩运经纪人不仅都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一旦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或食品安全事件,也为日后我们追踪溯源造成了很大的难度。
所以,养殖场(户)在出售动物前,一定要先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书面委托贩运经纪人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产地检疫,经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再进行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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