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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兽药产品网络销售现状及管理对策

时间:2021-03-04    点击: 次    来源:中国动物检疫    作者:谭克龙,段文龙,吴涛 - 小 + 大

2.2 人用药品网络销售监管的相关政策

我国的《药品管理法》虽然未规定人用药品网络销售管理措施,但在其配套的《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第十九条就网络销售药品做出了明确要求,“通过互联网进行药品交易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及其交易的药品,必须符合《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同时出台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两部配套办法,明确规定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必须取得药品管理部门颁发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和电信部门颁发的《互联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从而将药品网络销售行为纳入监管范围。2017 年出台了《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过程中各级政府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强调了企业和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须履行主体责任;并要求设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建立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测体系,并强调与通信管理部门、邮政部门以及物流配送管理部门的合作,使监管措施落到实处 [5]。建立了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和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系统,要求各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和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必须办理备案,并由省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提交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核实,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方能发给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凭证。

3 对策思考

兽药销售的网络平台陆续涌现,传统的兽药销售生产厂家→经销商→养殖户的销售模式已不能满足兽药发展现状的要求,兽药网上销售目前正处于监管空白,亟需制定兽药网络销售准入标准、审批程序及监管措施等规范兽药产品网络销售行为。

3.1 尽快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法规规范管理

3.1.1 制定法规 在国家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基础上,制定出台兽药产品网络销售的行业指导意见,鼓励规范兽药产品网络销售健康发展。结合修订《兽药管理条例》,明确将兽药网络销售纳入兽药经营范畴,要求通过互联网进行兽药交易和推广服务的企业,必须符合《兽药管理条例》及相关互联网兽药经营的管理法规。制定出台《兽药网络销售管理办法》,明确兽药网络销售的准入标准、审批程序及监管措施。按照线上线下对等原则,网络销售兽药的,应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同时制定《禁止互联网经营兽药产品目录》,划定可以实施兽药网络销售的产品范围,将国家强制免疫的兽用生物制品、国家管控的兽用麻醉药以及中枢神经类药物列入禁止目录管理。

3.1.2 修订现有法规 修订《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明确执业兽医或乡村兽医开展远程互联网诊断等执业活动的合法性及进行相应执业注册和备案管理的程序。修订《兽药广告审查办法》和《兽药广告审查标准》,将兽药网络宣传纳入管理范畴,明确审查程序及审查内容。修订《兽药标签说明书管理办法》,明确在兽药标签中必须增加兽药二维码相关内容,并制定兽药产品二维码标识制度和兽药产品追溯标准,建立健全相关法律规范体系。

3.2 探索构建兽药网上销售监管新模式,加大监管力度

3.2.1 对从事兽药网络营销的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和准入管理 兽药生产企业网上自营和兽药经营企业网上销售兽药,应取得兽药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并将网址、IP 地址、互联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信息向所在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针对兽药推广服务模式,应将网址、IP 地址、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明文件等向所在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遵守兽药广告审查相关规定,申请广告审查和审批。针对第三方网上交易平台模式,应建立并执行经营主体审查登记、产品信息发布审核、平台内交易管理规则、交易安全保障、应急事件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管理措施,并向注册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取得《互联网兽药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方可开展相关活动。

3.2.2 进一步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别是第三方平台的责任义务,加大对电子商务消费者的保护力 要求第三方平台对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网络兽药经营者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兽药经营许可证》或《兽药生产许可证》等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要求第三方平台对平台内网络兽药经营者进行有效监控,审核网络兽药经营者发布的兽药产品照片是否清晰显示相关规定的内容;核验销售的兽药产品是否具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或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等合法产品许可资质,如有违规信息,应尽到例如及时采取下架删除等必要措施、及时通过网站公告预警或改进 APP类产品安全优化设计等良好的安全保障义务,避免发生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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