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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野生动物防疫检疫管理体系的思考

时间:2020-10-09    点击: 次    来源:中国动物检疫    作者:杜雪晴,陈武,翟俊琼 - 小 + 大

3.3 明确管理机构职责划分

由于野生动物管理存在特殊性及多部门联合执法,建议进一步厘清有关部门在野生动物管理中的职责,加强在立法和执法中的协同配合,同时注重社会公众的有序参与。天津市出台的《天津市加强野生动物管理若干规定》明确细化规定了林草部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等的职责。其中林草部门主管陆生野生动物的监管、排查、经营利用审批及配合公安机关的刑事诉讼等;农业农村部门主管水生野生动物动物及野生动物检疫等;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市场野生动物交易监管等;公安部门负责查处猎捕、繁育、交易、运输野生动物等违法案件的处理等;海关负责进出口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管;网信部门负责及时清理网络违法野生动物交易链接、广告等。出台完整的全流程的野生动物防疫检疫规定,有助于做好不同管理部门间的分工和衔接,推动工作的有效开展。

3.4 开发野生动物信息管理系统,促进信息化管理

建议开发建设野生动物信息管理系统,用于圈养繁育机构保护和非保护野生动物饲养繁育的监管,相关机构应将机构内所有野生动物种类、数量情况上报至系统,并与防疫检疫管理相结合,如需运输或调动动物,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系统内进行检疫申请、审批,形成野生动物的实时监管机制,运用互联网技术实现不同管理部门间信息的共享和动态更新,形成统一的芯片或脚环等专用标识管理和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经营交易全过程的监管,便于相关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对野生动物的溯源和鉴别。

3.5 加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及科研投入

建议相关主管部门进行统一协调和部署,有序开展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和研究,可以从某一类动物或某一种疫病开始进行监测研究,并将监测结果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各养殖机构或组织。此外,在野生动物的疾病诊断方面需要建立科学的诊断方法,主管部门应投入资源建设符合要求的野生动物疾病研究实验室,对死亡野生动物进行解剖、取样,并利用现代分子生物学的方法研究致病机理,对野生动物疫病做深入系统的研究。鼓励科研机构开展野生动物疫病防控疫苗研发,更好防控野生动物疫病和保障公共生物安全。

3.6 加强公众科普教育,减少公众的猎奇心理

社会各界应当积极科普野生动物的生态功能、疫源疫病的携带情况及接触或食用存在的风险,增强社会全员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同时进行野生动物保护普法实践,警示和震慑涉野生动物违法行为,倡导共建人类与野生动物和谐共存。

4 结语

加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管、防控和研究,对防止野生动物疫源传播、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都至关重要。需科学修订和完善现行的法律法规,界定可食用动物和不可食用动物,完善防疫检疫操作规程,增强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协调好各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搭建野生动物信息管理系统,重视专业技术人员培养和专用疫苗开发,同时加大宣传力度,鼓励社会监督,只有这样才能完善野生动物的防疫检疫管理,让执法更有力,管理更精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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