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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野生动物防疫检疫管理体系的思考

时间:2020-10-09    点击: 次    来源:中国动物检疫    作者:杜雪晴,陈武,翟俊琼 - 小 + 大

摘要:野生动物的防疫检疫管理对公共卫生安全至关重要。本文将梳理与野生动物防疫检疫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结合在实际防疫检疫执法过程中面临野生动物溯源困难、缺少检疫标识、滥食野生动物等问题,提出科学客观定义野生动物,完善野生动物防疫法及检疫规程,明确各执法部门职责,搭建圈养野生动物信息管理平台,支持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研究和专用疫苗开发等建议,以期为完善野生动物的防疫检疫管理体系提供参考。

我国野生动物物种繁多,且其携带的病原体种类也很复杂,然而目前对野生动物携带病原体的种类、传播途径、治疗、防疫等的研究都不够深入 。而当前我国一些地区存在滥捕滥食“野味”的陋习。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进行的食用野生动物调查显示,城市居民中有 46.2% 的人食用过野生动物,而 22.7% 的人有经常性食用的行为 。很多野生动物如非人灵长类、啮齿目、翼手目等动物被证实是已知病原体的自然宿主 。目前已知的 200 多种动物传染病和 150 多种动物寄生虫病中,至少有 160多种为人兽共患病 。近年来,新出现的高风险病毒如埃博拉病毒、SARS、MERS 均被证实来自野生动物 。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已成为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潜在风险因素。为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全国人大常委会于 2020 年 2 月24 日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称《决定》),规定凡是没有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陆生野生动物一律禁止食用,为各级执法、司法机关严厉打击非法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等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源于野生动物的致病风险,始终威胁人类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因此做好野生动物的防疫检疫工作非常重要。当前野生动物防疫检疫工作仍面临诸多困难,如野生动物溯源困难、缺少可执行的详细防疫检疫规程、缺少专业技术和人员等。本文将梳理野生动物防疫检疫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流程,并结合目前野生动物防疫检疫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思考,提出对策,以供参考。

1 野生动物防疫检疫管理的相关法规

野生动物按生存环境分为陆生野生动物和水生野生动物。陆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主要由林业与草原局负责,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主要由农业农村部负责。遵循的法律包括:《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6 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3 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除以上法律外,各省市也颁布了保护条例,如《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目前各级执法部门使用的野生动物保护名录包括《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国家级畜禽资源保护名录》等。

人工繁育、合法捕获或进出口的野生动物防疫检疫工作主要由属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海关动植检疫部门执行,遵循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称《动物防疫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2009 修正)、《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进境陆生野生动物指定隔离检疫场基本要求》《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和海关实时更新的《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等。

2 野生动物防疫检疫管理存在的问题

2.1 “野生动物”的框架定义存在争议

当前我国法律对“野生动物”是按物种管理而不是按来源管理。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将保护范围限定为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以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而容易忽视大量的非珍贵濒危、“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野生动物保护法》有明确禁止食用重点保护动物和“三有”动物,但没有明确禁食蝙蝠这类有证据证明极有可能有食用风险的野生动物,这给禁食野生动物的实施增加了难度。此外,有民众认为“野生动物”应该是生活在野外自然状况下的动物,因此市场上销售的圈养竹鼠、蛇等不属于野生动物。“野生动物”的概念不明确,导致哪些动物按照野生动物管理,哪些动物按照《畜牧法》管理存在争议,阻碍了执法和市场监管,因此需要在法律文本中科学客观定义“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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