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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经营劣兽药案行政执法案卷的点评

时间:2019-11-13    点击: 次    来源:中国动物检疫    作者:许斌 - 小 + 大

3、案件制作点评  

该案卷被评为“2018 年全国农业行政处罚优秀案卷”,案卷制作规范。  

3.1 主体认定准确  该案主体为个体工商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凡对个体工商业者的行政处罚,其违法主体均应认定“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者。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字号为当事人,同时注明字号经营者的信息。所以本案的主体认定为字号 +(经营者姓名),即 A 市 ×× 动物保健  品经营部(刘某),主体认定准确。  

3.2 调查取证充分  该案从证明经营劣兽药入手,对行政处罚的主体证据、行为证据、结果证据、情节证据 4 个方面进行调查取证。  

3.2.1 主体证据 包括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和经营  资质的营业执照、兽药经营许可证和经营者身份证等主体证明文件。 

3.2.2 行为证据 包括证明当事人经营劣兽药的  书证、物证,如进货凭证、销售凭证等书证,涉案劣兽药等物证;证明当事人经营劣兽药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明收集涉案产品的兽药产品抽样单、抽样取证凭证、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书证。

3.2.3 结果证据 包括证明劣兽药的鉴定结论,检验报告;证明劣兽药产品法律属性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 GMP 证书、兽药批准案卷等许可证明文件;证明经营劣兽药进货渠道、时间、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的进货凭证、销售凭证、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证明产品是否为标示厂家所生产的产品确认通知书等证据材料。

3.2.4 情节证据 包括证明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情节的《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按照当地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进行。

3.3 法律适用正确

3.3.1 兽药定性 《检验报告》通常只载明检验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却没有对不符合相关标准或规定的兽药进行定性,这需要执法人员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对假兽药和劣兽药的定义来定性。该案中,检验报告显示氟苯尼考注射液,含量测定不符合规定(《中国兽药典》2015 年版一部),应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定性为劣兽药。

3.3.2 违反禁则 对产品定性后,准确引用《兽药管理条例》的具体禁止性规定,说明当事人违反了什么禁止性规定,构成了什么违法行为。该案中,当事人经营劣兽药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经营劣兽药行为。

3.3.3 适用罚则 在对产品和行为定性后,要说明该行为是否具有可罚性(不是所有违反禁止性规定都会受到处罚)。该案中,当事人经营劣兽药应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进行处罚。

3.4 处罚程序合法

该案在处罚程序上做到了先立案后调查,先取证后处罚,先告知后决定,程序合法。特别是在下面 3 个处罚程序方面做到了合法、合理。

3.4.1 立案时间的选择 该案应在送达《检验报告》前立案,还是待送达《检验报告》至异议期届满后立案?目前,《行政处罚法》没有规定行政处罚案件立案标准。但《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除依法可以当场决定行政处罚的外,执法人员经初步调查,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嫌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这可供参考作为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事实证明标准的理解。在立案阶段,案件此时并未进行调查取证,当事人仅涉嫌从事某一违法行为。因此,只要达到大致可能的证明标准即可,亦可在此阶段只要有初步的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即可。A 市农业委员会接到《检验报告》后,有初步的证据证明当事人涉嫌经营劣兽药,满足立案的条件。在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立案,及时对当事人涉嫌销售非法兽药产品的行为进行调查,还可防止证据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这样做可以避免贻误调查时机,及时准确掌握抽取样品的商品明细信息、物品总量、存货地点、库存数量、销货量、进货途径、进销货价款等信息,收集复制与抽样商品相关的账簿,票据、宣传广告资料等信息,以备更好地开展不合格兽药后续处理工作。所以本案 A市农业委员会先立案后送达《检验报告》,立案及时,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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