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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综合执法改革背景下推进动物防疫监督执法工作的思考

时间:2019-12-05    点击: 次    来源:中国动物检疫    作者:李昂,翟海华,贾智宁等 - 小 + 大

摘要:推进实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是党中央在新时期部署的一项重要任务,为科学指导改革落实到位,中央印发了《关于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但有的地方在推进农业综合执法改革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偏差。本文主要阐述了地方在推进农业综合执法改革中出现的职能切分、人员调配失当、动物检疫工作未予部署等偏差,分析了执行偏差带来的衔接不畅、效率不高等问题,并就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大背景下,强化动物防疫监督管理执法工作提出了意见建议,重点强调了确保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的衔接,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制修订,优化动物检疫等行政许可活动管理,强化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能力建设等关键举措。  

关键词:动物防疫;综合执法;农业执法;法律法规;改革

加快推动实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是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对新时期农业农村工作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整合农业执法力量、提升农业执法效果、彰显农业法治权威的重要举措,应当毫不动摇、持之以恒贯彻落实下去。动物防疫监督管理执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赋予农业农村部门的法定职责,是农业行政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前,正值非洲猪瘟防控由攻坚战转向持久战的关键时期,更加需要坚强有力的监督管理执法予以保障。国内部分省份已在兽医体制改革方面做了诸多有益探索,现阶段如何在推进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同时,妥善解决好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及其职能划转问题,避免动物防疫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弱化,需要认真研判,统一思想认识,科学有序推进。

1 对地方执行改革过程中存在的偏差应予重视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是新时代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农业综合执法队伍是《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要求整合组建的重要综合执法力量。2018 年 11 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一步构建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顶层设计和四梁八柱,明确了改革时间表和路线图。随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不断深化,包括兽医兽药、生猪屠宰等领域在内的综合执法工作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但是,笔者在调研过程中发现,有的地方执行中央改革精神过程中存在偏差。

1.1 对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和执法职能“一刀切”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将“分散在同级农业农村部门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职能剥离,整合组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一些地方在推进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过程中,无视动物防疫监督管理与执法的内在逻辑关系以及工作的延续性,将监督机构承担的动物防疫监督管理职能与执法职能硬性切分,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等职能并未随执法职能划转至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动物防疫工作被人为分段,动物防疫监督管理的力量和保障均被削弱,两机构间有效衔接配合尚待磨合,对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的实际效果产生了影响。

1.2 综合执法队伍人员调配失当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严把人员进口关”“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原则有序整合执法队伍”。但在调研中发现,各地基层普遍存在人员、编制、岗位不对应的情况,特别是在监督机构中,监督、执法、检疫交叉用编用人的情况广泛存在,岗位或编制无法准确反映人员工作实际和专长。而一些地方在组建综合执法队伍时,未充分考虑上述编制、岗位和人员的对应性问题,片面强调“人随编走”或简单“因编获人”,造成综合执法机构组建过程中,原隶属监督机构的人员“懂业务的过不来,过来的业务生疏”,岗位与人员错配,执法人员履职难度较改革前陡增,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难以有效开展。

1.3 动物检疫职能承担主体未明确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组建后,农业农村部门原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依法继续做好行政许可、行业管理、技术推广、例行监测、检验检测等工作”。据此,推进农业综合执法改革,应不影响监督机构继续履行动物检疫等职能。但有的地方在推进农业综合执法改革过程中,只注重执法职能的统一,忽视了同样重要的检疫职能的履行,未就动物检疫工作进行合理部署,单纯将监督机构划转至农业行政执法机构了之。调研发现,部分地方在取消监督机构后,未明确动物检疫职能接续承担主体,个别地方甚至出现无人、无机构合法实施检疫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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