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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未经检疫和指定通道引入省外肉羊案的分析

时间:2018-12-12    点击: 次    来源:海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作者:林宇环,吴坤勤 - 小 + 大

观点(二):应当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只对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的违法行为,结合《动物防疫法》的自由裁量权标准给予处罚。

观点(三):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对未经指定通道进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违法行为,以及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的违法行为,在本案中分别进行处罚。理由是当事人的违法为两个违法行为,不存在行为竞合,更不存在、法条竞合。也不违反一事不再罚的原则。本案的处罚采纳了第三种观点,对两个违法行为分别进行了处罚,即对未经指定通道进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违法行为、对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的违法行为,分别给予 2 万元罚款的处罚,合并罚款 4 万元。

4 思考与建议

4.1 强化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执法职能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作为农业行政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机构改革势在必行。基于海南省当前的社会经济发展形势,在建设自由贸易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的大背景下,《海南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 年)》指出:“力争到 2022 年,海南省免疫无口蹄疫疫病区基本达到世界卫生组织(OIE)认可标准”。对标 OIE 评估标准,《OIE陆生动物卫生法典》对“兽医机构评估”明确指出“兽医机构执法能力评估”。海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作为省级兽医机构,将是OIE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动物卫生执法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专业技术性强的执法事项和具有专属执法权的事项不适合划转为综合执法机构的职责范围。作者建议,在省级机构改革中,充分考虑以海南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为主体,设立或组建综合执法机构,不断强化农业综合执法力量,提高执法水平。

4.2 畜禽引入海南省须严格落实指定通道制度《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中《通则》第四条第九项规定:“确需从非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到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办理准引手续”,《动物及动物产品输入及过境管理技术规范》第三条第六项规定“所有输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易感动物和动物产品应当由指定通道进入”,《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均对此作了进一步规定。海南省早在建设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之初,经省政府批准,公布了秀英港、粤海铁路南港、美兰国际机场等 9 个引入指定通道,并设立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本案中,殷 × 使用快艇运输肉羊,未从指定通道进入,且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对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防疫造成极大风险,社会危害性较大。

4.3 加强联防联控机制建设

海南省作为我国相对独立的地理单元,常有不法分子企图通过快艇、渔船等交通工具从废弃渔港等非指定通道进入海南省,造成巨大的防疫风险。2015 年,海南省农业厅与海南省海警总队签署《打击海上偷运省外活体动物行为联合执法工作备忘录》,还与省公安厅、省食药监局等部门建立起重大动物疫病联防联控机制,提高打击动物卫生违法违规行为合力。本案顺利查处,得益于海警部队的移交和支持,及时制止、查处未经检疫的肉羊进入海南省。作者认为,面对海南省海岸线长、废弃渔港码头较多的客观事实,一是要借助海警、公安等部门的资源条件,协调做好违反动物卫生法律法规案件的证据固定和线索材料移送,建立健全司法机关移送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制度;二是要落实《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做好行刑衔接工作,综合运用行政处罚、刑罚两种方式,严厉打击动物卫生违法犯罪行为。

4.4 修订法律法规,加大对违法行为惩处力度

随着交通运输业的快速发展,跨区域调运动物的成本逐渐减低,随之带来动物疫病传播的风险不断加大,多地发生动物疫情已证明了这一点。现行的动物卫生法律法规的罚则适用相比违法成本较低,不足以构成对违法行为的威慑作用。作者认为,要加快《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修订,探索对无检疫证明、无准引手续、检疫证明过期的动物在处罚后做无害化处理,提高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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