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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试行省内生猪“点对点”跨市调运

时间:2018-12-14    点击: 次    来源:安徽日报    作者:佚名 - 小 + 大

记者从安徽省防控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获悉,为缓解生猪压栏和地区间供需不平衡问题,自12月4日起,安徽省试行省内生猪“点对点”跨市调运。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人告诉记者,“点对点”跨市调运的原则是“申请报备、资质合格、备案车辆、规范运行”。确有调运需求的规模生猪养殖场和生猪屠宰加工企业,凭双方购销合同或协议,向辖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出“点对点”调运申请,调运企业必须符合跨市“点对点”调运资质条件,并向输入地、输出地双方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备,按照“严格检疫、全面消毒、落地报告”的要求实施调运。

那么调运资质条件有哪些规定呢?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人说,生猪养殖企业必须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生猪存栏规模在3000头以上或达到出栏标准的育肥猪当前存栏在500头以上,场内防疫制度健全落实,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生猪屠宰加工企业必须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生猪定点屠宰证,达到3A级设计标准,2018年实际屠宰生猪规模在10万头以上,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健全,具备冷藏和储运设施。

生猪运输车辆必须是在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安徽省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的专用车辆,一车每次只能运输同一养殖场生猪,严禁混装和中途卸载,运输必须指定线路运行。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必须对照跨市“点对点”调运条件,对申请报备的生猪养殖场和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进行核查,对符合条件的生猪养殖场和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进行登记,并明确运输线路,报市级备案并统一对外公布,确保生猪“点对点”跨市调运规范有序运行。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人告诉记者,在调运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新修订的 《生猪产地检验规程》和《生猪屠宰检疫规程》进行规范检疫,对跨市“点对点”调运的生猪产地检疫证明,必须由辖区官方兽医和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联合签发。各地要严格遵守农业农村部非洲猪瘟疫情防控 “八项禁令”要求,对申报跨市调运的屠宰和养殖企业要督促落实主体责任,督促落实定期消毒制度。屠宰加工企业不得接收和屠宰无检疫证、证物不符及其他违规调运的生猪,对发现不符合“点对点”要求的违规调运行为要严肃查处。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人强调,在我省非洲猪瘟疫情一级应急响应期间,继续禁止外省生猪调入我省。符合农业农村部文件规定省份的生猪产品进入我省,必须同时附有检疫合格证明和有资质实验室出具的非洲猪瘟阴性检测报告方可调入。集团化的肉食品加工企业从省外非疫区县(市、区)的内部企业进行生猪产品转运的,应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备计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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