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1-17 点击: 次 来源:中国动物检疫 作者:王玉东,宋翠平等 - 小 + 大
2.4 抗寄生虫药物 在近年市场监管总局监督抽检的禽肉产品中,尼卡巴嗪具有较高的安全风险。标准 GB 31650—2019 对尼卡巴嗪残留标志物(4,4- 二硝基均二苯脲)的残留限量进行了规定,限量值为 100 μg/kg,实际检测值中最高残留量为 589 μg/kg。因此,我国目前禽肉产品存在此种药物的安全风险。 2.5 大环内酯类药物 近年来阿奇霉素在禽肉产品中检出率高,影 响禽肉产品质量安全。该类药物在标准 GB 31650—2019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中未对其作出 明确规定,但在农业部第560号公告中将其列为《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的药物,为食品动物禁用药物,不得检出,但实际检测值中最高残留量为150 μg/kg。虽然第 560 号公告目前已经废止,但在农业农村部 2016—2018 年连续 3 年的禽产品质量安全专项监测中,其均为禽肉产品高风险参数,2019 年仍为中风险参数。因此,该药物使用风险仍然较大,在日常风险监测中应注意该类药物的风险。 2.6 四环素类药物 在标准 GB 31650—2019 中,多西环素和土霉素是规定了畜禽肉中最大残留限量的兽药,同时规定多西环素在产蛋期和泌乳期严禁使用。标准中规定多西环素的限量值为 100 μg/kg,实际检测值中最高残留量为 418 μg/kg;土霉素的限量值为200 μg/kg,实际检测值中最高残留量为 1 000 μg/kg。在市场监管总局的抽检结果中,多西环素和土霉素是禽肉产品的重要药物风险因素。 2.7 抗病毒药物 金刚烷胺是人用专用抗病毒药物。金刚烷胺等人用抗病毒药物移植兽用,缺乏科学规范及安全有效的实验数据,用于动物病毒性疫病不但给动物 疫病控制带来不良后果,而且影响国家动物疫病防 控政策的实施。农业部第 560 号公告将其列为《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的药物,曾禁止在食品动物 中使用,但实际检测结果中最高残留量为 25.5 μg/kg。虽然第 560 号公告目前已经废止,但对该类药物的限制内容并没有废止,同时《兽药管理条例》中也 明确规定,不得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在没有批准 用作兽药使用的情况下,应将其列为不应使用的药物,近几年也一直将其作为专项监测和风险监测评估参数。因此,该药物使用风险仍然较大,禽肉产品存在该药物使用的安全风险。 2.8 硝基呋喃类代谢物 在禽肉产品中存在较大风险的硝基呋喃类药物代谢物主要包括 AOZ、SEM 和 AMOZ。农业农村部第 250 号公告明确规定呋喃唑酮、呋喃它酮、呋喃西林、呋喃妥因和呋喃苯烯酸钠在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在禽肉中不得检出,但实际检测结果中最高残留量为 3.08 μg/kg。所以此类药物存在一定安全风险。 2.9 灭菌杀虫药物 灭菌杀虫药物五氯酚酸钠在近年对禽肉产品开展的国家市场监督抽检中是较为严重的风险因素。农业农村部第 250 号公告明确规定,五氯酚酸钠在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在禽肉中不得检出,但实际检测结果中最高残留量为 5.4 μg/kg。所以,此类药物存在一定安全风险。 3 控制对策 当前药物残留超标风险是我国禽肉产品的主要风险因素之一。应加强相关药物风险因素的监管和控制,从国家到地方实行一系列管控措施,强化人民群众对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认知,增强畜禽产品生产主体的责任意识,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生态、安全、优质、放心的畜禽产品,提高我国禽肉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建议从以下方面加强对主要药物风险因素的控制。 3.1 建立针对畜禽养殖和畜禽产品加工经营主体、农业技术推广和科研人员的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公告等贯彻落实和强制性培训制度 应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以及《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农业农村部第250 号公告《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等法律法规、标准和公告的宣贯、落实 和培训工作。促进禁、限用药物品种和安全用药间 隔期、休药期等规定宣贯和培训。同时应对省、市、县三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开展兽药使用法律法规、 标准、公告等宣贯和培训工作,并进行考核评价,强化监察问责,建立约谈机制,充分落实主管行业部门的监管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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