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1-05 点击: 次 来源:兽医导刊 作者:金小宁等 - 小 + 大
摘要:动物产地检疫委托申报制度的提出解决了长期以来由贩运户申报而产生的产地检疫申报主体不适格的问题,但在实践中如何操作并没有作统一的规定。为了明确养殖者与贩运户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提高官方兽医出证效率,本文围绕《动物产地检疫(委托)申报、承诺核査卡》的内容设计及推动检疫申报制度进行了研究。 一、动物产地检疫申报委托制度的由来 在我国,动物检疫是依货主申报而启动的一项行政许可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为:“出售、运输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在离开产地前,应提前3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法律法规设定的初衷在于设定动物养殖者有义务在动物离开养殖场(产地)前申报检疫,由官方兽医到场对动物健康状况及免疫情况进行检査核实并作出合格的检疫结论后才可出场运输。但在实际工作中,大部分的动物产地检疫申报并非由养殖者提出,而是由动物贩运户将动物运出养殖场后再行申报,在法律构成要件上就出现了主体不适格的问题。 2018年4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2号公告(《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畜禽移动监管有关事项的公告》)中提出:“畜禽养殖场(户)委托畜禽收购贩运单位或个人代为申报检疫的,应当出具委托书,提供申报材料”,“从事畜禽收购贩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熟悉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受委托代为申报检疫的,应当取得畜禽养殖场(户)的委托书”至此,动物产地检疫委托申报制度有了明确的文件依据。 二、动物产地检疫委托申报制度推进缓慢 从产地检疫委托申报制度提出至今已将近一年,尽管在日常监督检査中均提出要求,但一年来,出具委托书进行委托检疫申报的养殖场仅占养殖场总数的10%。 1、养殖户申报意识和能力不足。80%以上的养殖户缺乏对动物检疫申报这一法定义务和程序的了解,申报意愿不强烈,没有充分地认识到自己是产地检疫申报的第一责任人,且大多数养殖户文化程度不高,难以全面把握委托书必须必备的各项形式要件。 2、运户抵触情绪大。一方面是贩运户对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熟悉,不了解委托申报的必要性;另一方面具有最终出证权利的官方兽医主要集中在乡镇、县城,养殖场又大多建立在远离城镇的山区,在路途远、交通不便。 3、后续环节宽松,无倒闭压力。屠宰场、交易市场未严格履行动物入场查证验物的主体责任,无证动物进场无阻力,未形成倒逼贩运户积极参与申报产地检疫的机制。 4、规定笼统,难以操作。200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了货主的产地检疫申报义务,但在2010年出台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中并未对申报主体不适格的情形进行补充细化,2018年《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畜禽移动监管有关事项的公告》中虽然明确了委托申报制度,但并未对该制度如何运行进行说明,使得具体操作中委托书样式五花八门,内容要件残缺不全,难以满足法律法规对委托书这一具有法律效率文书的高要求。 5、受理不规范申报,隐患较大。部分贩运户甚至跨地州、县区、乡镇养殖户或动物交易市场收购一部分动物与本地收购的另一部分动物集中装运后在本地申报点进行临时检疫申报,在动物耳标佩戴不规范、耳标磨损受污严重等因素的影响下,官方兽医通常只能在狭窄拥挤的车厢内开展工作,难以在短时间内确认该批动物来源是否属于本辖区,是否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存在较大的出证风险。 因此,要规范动物产地检疫申报环节申报行为,提高官方兽医检疫效率,设计制作统一规范的检疫(委托)申报、承诺、核査卡(以下简称申报卡)是首要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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