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点击: 次 来源:中国动物检疫 作者:张进 - 小 + 大
2.3 未经强免存在隐患 根据《动物防疫法》的相关要求,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而目前实验动物品种及质量等级名录内的17种实验动物,多数不在强制免疫范围内。而大批量实验动物远距离运输已经常态化,这些动物未经强制免疫,有的甚至没有产地检疫规程,未经过严格的产地检疫,即发生了大范围的跨省调运,其携带病原的危险性存在,其传播动物疫病的风险等级也是非常高的。当前,哪些实验动物需要对特定的疫病进行强制免疫,哪些实验动物是某些烈性传染病病原的中间宿主,哪些实验动物是某些重大动物疫病的易感动物,都要进行甄别并一一厘清。 2.4 运输环节监管难 实验动物的运输特点与家畜家禽存在显著差异。一是运输工具多样化,从中小型货(客)车到飞机航运都有。而畜禽的运输多半为敞篷货车甚至农用车。实验动物运输则较为隐蔽,通常很容易逃避省际间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监督检查。二是运输目的地不同,实验动物到达地多为医院及科研院所等相关机构的饲养室,接受科技部门的监管。畜禽的到达地则分为屠宰场(屠宰用动物)和养殖场(种用乳用动物),需要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报告,继续接受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管。因此,实验动物的监管链条不是闭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又无权在公路上进行拦截检查,一旦启程运输,很容易逃避有关部门的监管。畜禽的运输环节和到达地仍然处在农业部门的监管范围内,逃避检疫的风险和成本很高。基于这样的特点,畜禽的检疫申报率、持证率也明显好于实验动物。因此,对实验动物运输环节的监督执法难度很大,查办违规运输实验动物的案件数量也相对较少。 3 有关思考 3.1 精简行政许可 对动物养殖而言,防疫安全必须是第一诉求,要在保障防疫安全的基础上追求质量标准。建议取消《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将遗传背景、质量标准等要求不作为前置审批条件,改为备案制,并在《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中予以强化。从事实验动物生产繁育的,必须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管理。 3.2 完善免疫措施和检疫规程 参照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措施,科学制定实验动物强制免疫方案,加强对重点流行病的免疫抗体监测。对具有特殊用途的实验动物,可对免疫要求和质量标准进行统筹考虑,适当简化。对《通知》中列入实验动物品种及质量等级名录的所有实验动物,尽快制定检疫规程,确定检疫对象、检疫方法。让基层官方兽医实施产地检疫时,切实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3.3 规范实验动物生产及运输管理 实验动物养殖场须如实填写养殖档案,对实验动物繁育、饲养、用药、免疫及出售出栏检疫出证情况进行记录,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定期查验。实验动物出栏前必须申报检疫,凭检疫证明进行运输,跨省运输时应当经省际公路检查站接受防疫消毒、加盖检疫签章。实验动物使用单位凭检疫证明接收,检疫证明留存2年以上,以备追溯。对逃避检疫的实验动物养殖场和接收无检疫证明的实验动物使用单位,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由此带来疫病传播引起重大损失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4 加大联合执法力度 实验动物生产、运输、使用涉及到科技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两者的监管措施和监管手段互相渗透、互相补充,应当加大联合执法和监管力度。从行政许可开始,共享监管主体名录,加强信息沟通和交流,及时通报许可、检查、执法等相关信息。推进将免疫监测、检疫结果纳入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标准。双方定期组织双向培训,互派专家对一线执法人员、基层官方兽医进行培训,熟知两个部门关于实验动物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利于更好地开展监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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