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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实验动物检疫监管分析

时间:2020-08-08    点击: 次    来源:中国动物检疫    作者:张进 - 小 + 大

摘要:规范实验动物检疫监管工作,是有效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维护动物卫生监管秩序的重要举措。本文结合实验动物检疫监管现状,分析了当前实验动物监管存在监管主体职责边界交叉,产地检疫规程缺乏,未经强免存隐患,运输环节监管难等问题。这提示应精简行政许可,完善免疫措施和检疫规程,规范实验动物生产及运输管理,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以期为加强和完善实验动物的检疫监管提供参考。

按照《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定义,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的,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实验动物具有与人类部分相似的生理学、生物学特性,是现代医学、生物学、药物学研究重要的生物载体和实验材料。人类通过建立实验动物模型开展临床研究和实验,以此揭开遗传学、病理学和药理学发展的奥秘。随着当前生物医学发展的突飞猛进,对实验动物的需求也与时俱增。实验动物具有养殖成本低、易繁殖、行情稳定的特点,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近年来,国内实验动物存栏数量显著增加,通过铁路、公路、民航等途径长距离运输的实验动物也在逐年增加,由此带来的动物疫病(包括人兽共患病)传播隐患不容忽视。笔者通过调研查阅相关信息,对实验动物检疫监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以期为实验动物检疫监管提供更好的方法和思路。

1 实验动物立法背景和管理要求

1988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了《实验动物管理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实验动物管理的行政法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了实验动物主管部门,国家层面为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地方层面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01年,为贯彻落实《实验动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实验动物管理工作,科技部、卫生部等七部委联合印发了《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开始以许可的方式对实验动物行业进行规范管理,要求从事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保种、繁育、生产、供应、运输及有关商业性经营工作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办理《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使用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进行科学研究和实验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办理《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许可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科委)印制、发放和管理。2017年,农业农村部、科技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实验动物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称《通知》),对实验动物检疫工作作了进一步规范。《通知》包括3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了实验动物检疫范围;二是按照不同要求对实验动物实施分类管理;三是以是否跨省运输为界,对实验动物检疫监管要求进行了细化和简化。《通知》还明确,各地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实验动物生产、使用环节的监管;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受理实验动物检疫申报,并对实验动物运输环节进行监管。双方配合做好实验动物管理相关工作。

2 实验动物生产和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2.1 准入许可双重管理

在实践中,《通知》附件里列出的某些品种,如鸡、鸭、羊、犬既属于实验动物,同时也符合“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这一定义,因此也是《动物防疫法》的调整对象。根据《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从事实验动物养殖应当具备一定的许可条件,并取得由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根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实验动物养殖场应当具备一定的防疫条件,并取得由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因此,一家合法经营的实验动物养殖场,要同时持有有效的“双证”。对两个部门的许可内容进行比对,发现其主要条款,如养殖条件、环境设施、管理制度及对人员的要求等方面,具有较高的重复性和相似度。但两证之间缺乏关联,行政机关在审核期间进行实地踏勘的结果也并不互认,缺乏沟通联动机制。这与中央推进简政放权,推进“放管服”改革的大方向不一致,也造成了监管资源的浪费。

2.2 产地检疫规程缺乏

《通知》对实验动物的检疫监管做了明确的规定,要求对跨省出售、运输的实验动物实施检疫,检疫范围包括列入实验动物品种及质量等级名录的所有实验动物。而当前,已经制定产地检疫规程的动物仅有生猪、反刍动物、家禽、马属动物、跨省调运种禽、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蜜蜂、犬、猫、兔、鱼类、甲壳类和贝类等13个大类,远不足以覆盖所有动物,对某些实验动物如豚鼠、大鼠、小鼠、猴、树鼩等还未制定产地检疫规程,也无明确的检疫对象。而农业农村部明确要求:“严格执行动物检疫规程,按程序、规范开展工作,不得为无检疫规程动物出具检疫证明。”因此,官方兽医在执法实践中难以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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