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12 点击: 次 来源:中国动物检疫 作者:骆双庆,王玉顺等 - 小 + 大
2.3 关联畜禽标识管理 畜禽标识发放、管理和使用,一直存在串用、冒用、造假等现象。将电子出证与畜禽标识管理关联,可以形成闭环,让畜禽标识管理更便捷、规范,追溯更及时准确,有效杜绝了倒卖、使用假畜禽标识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2.3.1 绑定畜禽标识号段 养殖场系统账号内没有畜禽标识号段,不能使用。在畜禽标识发放时,系统将畜禽标识号码发放到对应的养殖场,每个畜禽标识号码跟养殖场户都严格绑定;养殖场在使用畜禽标识、记录免疫信息时,只能从本场系统领取的畜禽标识号码中选择,确保了畜禽标识数据的唯一性和可靠性;减少手动录入、重复录入,确保信息准确性。没有进入系统的畜禽标识,无法使用。 2.3.2 没有畜禽标识号段不能检疫申报 养殖场户在申报检疫时,只能从本用户系统账号中选择相应的畜禽标识号码,如账号内没有绑定畜禽标识,无法填写畜禽标识号码,也不能进行检疫申报。在出证页面也不能输入畜禽标识号码,出证系统自动受限,系统不能出证。 2.3.3 畜禽标识自动注销 将国家畜禽标识及疫病追溯体系与地方动物检疫申报系统、电子出证系统、畜禽屠宰管理系统进行有效数据对接,可以形成畜禽标识闭环管理。通过畜禽标识发放系统,将畜禽标识逐级发放到养殖场;当养殖场在申报检疫时,选择对应动物的畜禽标识号码,并自动带入电子出证系统;屠宰管理系统自动提取检疫证明数据作为屠宰管理系统的入场数据,并将检疫证明数据包含的畜禽标识号码,自动上传到国家畜禽标识管理平台,作为畜禽标识销号的数据,从而使畜禽标识形成管理闭环。 3 横向扩展协同全面工作 3.1 检疫证明网络发放管理 实行动物检疫电子出证以前,存在动物检疫证明伪造、倒卖、转让、借用等行为。应用电子出证后,虽然得到了遏制,但仍存在无意或有意使用非本人领取证明号码的现象,致使持有相应证号的检疫证明无法出证。通过建立证章标志管理系统,实行逐级申请和审核机制,最终检疫证明在发放纸质证明的同时,向持证人员账号发放检疫证明号段;在出证系统内,检疫证明号码按照顺序自动显示,不能涂改和输入,从而保证出证人员只能使用自己领取的号段,号段使用完毕,不能再出证。同时,为无纸化电子码检疫证明的推广应用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3.2 建立检查站车辆闯岗黑名单制度 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一直存在车辆不停靠、拦车不停、恶意闯岗等现象。通过建立检查站车辆闯岗黑名单制度,可遏制车辆闯岗行为。发现闯岗的车辆,由监督检查站人员录入车辆闯岗记录,数据自动同步到监管平台,电子出证系统识别车牌号后,对该车辆出证受限,到任何地方都不能出证。督促、倒逼车主到闯岗输入数据的检查站接受处理,降低了动物运输车辆的闯岗率。 3.3 强化落实车辆备案制度 2018 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要建立健全活畜禽承运车辆监管制度,承运车辆统一向农业农村部备案。农业农村部第 79 号公告要求全面强化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等监管措施,并要求对跨省调运生猪的车辆安装 GPS 定位系统。据此,河南省及时开发了生猪运输车辆备案和 GPS 定位系统。但是,由于兽医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进行现场审核过程中,缺乏明确审核标准,只能依靠个人主观判断,一些生猪运输车辆不改装或改装不符合标准,仍然进行了备案;个别官方兽医在出证时把关不严格,导致对没有备案运输生猪的车辆仍然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此,电子出证系统设定了出证受限,增加了运输车辆自动核查备案信息程序及无备案信息和 GPS 设备的车辆不在线不予出证的程序,使系统自动生成车辆的承运台账,针对检疫证明查询车辆运行轨迹。在提高监督工作效率的同时,杜绝了违规出证。 3.4 运输动物跟踪管理 将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系统与养殖场、检查站、屠宰场等系统相关联,实现实时数据共享。补充动物 B 证录入数据信息,增加输入车牌照号码字段,并以此为识别和控制点。出具动物检疫证明时共了养殖场申报信息和到达目的地屠宰场信息,对屠宰动物实行从养殖场到屠宰场的“点对点”出证调运。检疫证信息开出后,推送至目的地屠宰场、途经检查站和目的地监管机构,用于调运监管时查证验物,跟踪管理。经查验后变更检疫证明相应状态信息并反馈至出证机构,用于产地检疫出证监管。 |
上一篇:做好当前动物产地检疫监管的实践
|
建议使用1440*900分辨率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