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4-03 点击: 次 来源:中国动物检疫 作者:李卫华,万强等 - 小 + 大
2 《动物防疫法》及配套规章中野生动物检疫监管职责分析 《野生动物保护法》对野生动物检疫的规定是概括性的,未对动物检疫的范围、对象和程序等作具体规定。而动物检疫是由《动物防疫法》设定的一项行政许可,并由《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对动物检疫做出具体规定,因此,相关野生动物的检疫应当适用《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及相关检疫规程的规定。 2.1 关于检疫范围 《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第四十七条 规定,人工捕获的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应当报经捕获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由此可知,《动物防疫法》中需要检疫的野生动物范围比《野生动物保护法》中规定的需要检疫的野生动物范围广,不仅包括《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需要附检疫证明的野生动物,还包括了人工饲养、合法捕获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其他野生动物。2020 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决定》(以下称《决定》)提出,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需要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决定》对需要检疫的野生动物范围进行了重新界定, 因此,尽快制定“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清单,对开展野生动物检疫工作具有重要作用。 2.2 关于检疫规程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动物检疫的范围、对象和规程由农业农村部制定、调整并公布。因此,无论是《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需要检疫的野生动物,还是《动物防疫法》中需要实施检疫的动物,其检疫的范围、对象和规程只能由农业农村部制定。 为便于开展动物检疫工作,农业农村部先后制定了《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等13个产地检疫规程,充分考虑了野生动物的检疫工作,要求人工饲养或合法捕获的同种野生物按照相应的规程执行。需要注意的是,《兔产地检疫规程》并未规定同种野生动物(啮齿类)的检疫操作规定,但是农业农村部、科学技术部印发《关于做好实验动物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对包括实验用鼠在内的实验动物的检疫做了具体规定。考虑到野生动物疫病情况复杂,国家林业局2014年发布的《陆生野生动物疫病危害性等级划分》行业标准中收录的病种达178种,是否应当逐一实施检疫以及应当如何科学制定检疫规程都值得深入探讨。 另外,《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均未涉及野生动物的屠宰,《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也仅在产地检疫环节涉及了野生动物检疫,考虑到野生动物易携带、传播多种人兽共患病的现实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也提出要革除食用野生动物的陋习。 2.3 关于检疫对象 按照农业农村部发布的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目录(农业部公告第 1125 号),涉及野生动物检疫的规程中分别规定了不同动物的重点检疫疫病对象,包括传染病和寄生虫病共计40余种,主要是重大动物疫病和多种人兽共患病。开展野生动物检疫的目的主要是防止野生动物疫病向家畜家禽或人类传播。基层官方兽医应针对规程中规定的检疫对象,依法实施检疫工作。 2.4 关于检疫申报程序和条件 《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应当在捕获后 3 天向捕获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检疫是一项行政许可工作。因此,无论是人工饲养的野生动物还是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货主都应当主动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只有在受理了检疫申报后才能实施动物检疫。检疫申报应当以取得相关合法手续为前提,比如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申报检疫时应提供合法捕获证明。 2.5 关于动物卫生监督 《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因此,饲养、经营、运输有检疫规程的野生动物,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有权对其动物防疫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开展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如发现违反《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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