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登陆 | 注册 | 留言 | 设首页 | 加收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产品安全 > 安全生产 > 文章

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点检查及监管对策

时间:2019-09-23    点击: 次    来源:兽医导刊    作者:黄建军 - 小 + 大

安全惠民生,监管促发展”。畜产品质量安全关乎广大群众肉品食用安全,为强化畜产品质量安全发展,抓好落实,现将个人在工作中总结出的风险点检查内容及对策简述如下,欠妥之处,请多指教。

一、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点检查内容

1、屠宰环节风险点检查。屠宰厂(点)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动物贩运人及经纪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开展经营活动,进厂畜禽在屠宰前是否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且证货相符,佩戴检疫合格标志标识;待宰动物静养时间是否达到12h以上;屠宰后肉品检验检疫合格是否到位;在屠宰环节中畜禽进厂、“瘦肉精”抽检、屠宰后品质检验、产品出厂、无害化处理等台账是否做好登记准确、完整。

监督检查难点:在私屠滥宰、屠宰病死畜禽、动物产品中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行为方面监督防控难度较大,暗地交易又难以掌控,多以举报线索为依据进行追查,寻常检查难以发现。

2、养殖环节风险点检查。养殖场(户)是否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规定建场;养殖档案是否健全,是否如实填写生产、用药、饲料购买、销售记录等;八项制度是否建立并挂墙;消毒设施、药物、药品是否齐全并规范用药,圈舍环境卫生是否达标;饲料喂养过程中是否添加有毒有害等违禁物质,例如“重金属、三聚氰胺”、“瘦肉精”等。

监督检查难点:养殖场(户)自配料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及自配料外销问题监管难度大,自配料中添加违禁物质很难用肉眼识别,多以抽检手段进行检测,私自外销难以追溯;畜禽养殖存在滥用兽药、兽药残留、不执行休药期制度等现象难以把控。

3、饲料生产经营环节风险点检查。饲料生产经营单位制度是否健全;是否经营“三无”(即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产品标签)产品;饲料原料进厂记录、生产记录、销售记录、质量检验记录等是否填写完整;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是否存在拆包、分装行为;饲料产品中是否添加有毒有害等违禁物质。

监督检查难点: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及生产过程中暗地添加有毒有害物质难以掌控,在本地以现阶段的监测手段,只能进行抽检送至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难以做到在短时间内查出存在违规添加违禁物质行为,并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4、兽药经营(无生产企业)环节风险点检查。从事畜禽疾病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是否存在经营违禁兽药产品行为;是否超剂量使用兽药及过期兽药,擅自改变组方,套用批准文号兽药,未经批准使用的抗菌药物;是否建立健全的药物使用记录及购销记录;是否违规使用原料药、禁用兽药、人药和抗菌药物的行为。

监督检查难点:超剂量使用兽药监管难度大,过期兽药及兽药残留查处一批,出现一批,如野草一般,春风吹又生,很难根除。

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对策

1、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以“属地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相关企业负主体责任”为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分工明确、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到位的工作机制,落实好各项工作举措。实现畜产品质量可追溯、可控制、可追究的责任制度。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计划及方案,以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有序推进。

2、加大屠宰环节监管力度。屠宰厂(点)要严格落实好畜禽进厂、“瘦肉精”自检、肉品检验等相关制度。畜牧主管部门要抓好监管工作,以明察暗访或突击检查方式进行检查,对屠宰厂(点)的管理制度、屠宰流程、记录凭证等进行查验,一经发现问题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私屠滥宰、屠宰病死畜禽、在动物产品中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行为要作为重点严厉打击,尤其是在违法重点区域或乡村范围,要加大巡查力度,发现有违法行为要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交由公安机关查处。

3、加大养殖环节监管力度。加强养殖场(户)的日常监管,敦促其按照标准化养殖场规模进行养殖,并落实好各项制度及养殖档案的管理。对养殖场(户)饲喂过程中的自配料要严格检查,严禁添加有毒有害等违禁物质,用药方面多以指导方式规范其用药制度。

4、加大饲料生产经营环节监管力度。加强对饲料生产经营企业检查力度,规范其按照生产经营规程进行作业,严禁销售“三无”饲料产品,坚决取缔“三无”饲料生产企业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同时不定期对饲料经营门店加大检查力度,督促建立健全的购销台账。发现有违规违法行为,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依法进行处理。

5、加大兽药环节监管力度。兽药环节监管要以兽药门店或诊疗单位为重点,敦促其要严格按照《兽药管理条例》规程进行经营。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行为,重点检查过期兽药,擅自改变组方,套用批准文号兽药及未经批准使用的抗菌药物;指导其按照国家规定的严禁兽药明细表和休药期明细表合法经营。

6、建立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加紧推进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建设已刻不容缓,同时人员编制、经费投入要同步到位,对人员增设的要求要严格把关,需精通本行业专业检测技术的人员,作为主抓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上一篇:打着环保的旗号搞“去畜化”?养猪与环保并非二选一

下一篇:中央储备猪肉投放引发大食物安全战略的思考

网站地图 | 服务条款 | 联系方式 | 关于阳光
冀公网安备 13050002001403号

|

建议使用1440*900分辨率浏览 
冀ICP备14003538号  |   QQ:472413691  |  电话:0319—3163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