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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无害化收集车辆消毒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时间:2019-04-20    点击: 次    来源:上海市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    作者:朱广蕊 - 小 + 大

2 几点建议
      2. 1完善消毒设施设备
      各地在兴建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时,应充分考虑建立完善的消毒设施设备,包括冲洗类消毒设施设备(高压冲洗机、自动加药计量泵、冲洗水枪等)、喷雾类消毒设施设备(高压水泵、自动加药计量泵、雾化喷头等),从而保证车厢内的血水、胎衣、羽毛等冲洗干净,车辆顶部、外表面与消毒液充分完全接触,不留消毒死角。已建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基于场地限制无法设立喷雾消毒设施设备用于车辆外表面全面消毒时,可在冲洗消毒场地搭建简易平台,满足消毒人员对车辆顶部进行冲洗消毒。
      2. 2强化消毒管理
      目前,动物无害化收集车辆消毒工作大都是由车辆运输人员承担,其专业性不强、疫病防控认识不够、责任心不到位等原因导致消毒不彻底现象时有发生。笔者认为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强化消毒管理:一是加强对运输人员的技术培训,提升其疫病防控意识;二是制定完善的车辆消毒程序,指导运输人员严格落实消毒;三是加强对车辆消毒效果的评估,对消毒不合格的运输人员进行适当处罚等。

2. 3建立农业行业标准

由于缺乏相应的农业行业标准,很多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在开展工作时,往往因没有相应标准的约束而随意冲洗,或只关注细菌杀灭率忽视病毒的杀灭,以及消毒液不能完全覆盖车辆表面等,使消毒效果大打折扣。希望行业主管部门出台相应技术规范,明确消毒技术流程及消毒效果评价指标,为进一步强化车辆消毒,处罚违规车辆提供规范性依据。

 2. 4设立消毒效果评估法律条款

《动物防疫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四条均从动物疫病预防角度对运载工具进行了规定,特别是在第四十四条中明确规定了“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在法律责任方面,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了“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三)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从整体看,只对运输车辆的消毒与否进行了强制规定,而对消毒效果评估并未进行规定。也就是说,动物无害化收集车辆消毒效果如何,全凭消毒人员一纸空文,一旦发生消毒人员应付了事而使消毒效力不足等将无法得到有效追责;在发现收集车辆有明显的粪便残留、血水滴漏等问题时,由于没有消毒效果评估标准,导致处罚缺乏有力证据。因此,建议设立专门条款对收集车辆消毒效果进行评估,从而提升消毒人员思想警惕性,同时也为监管部门执行相应处罚提供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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