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7-22 点击: 次 来源: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作者:关婕葳等 - 小 + 大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得到广泛关注,农业农村部也将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作为重中之重。而近年不断出现的生猪注药注水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也对生猪肉品质量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生猪注药注水会降低生猪肉品品质,也可能因水质问题引入病原微生物,更会因为使用违禁(不明)药物而影响人体健康。 经查处,此类案件主要是两大类。一类是沙丁胺醇等“瘦肉精”类物质“新用”,被不法分子制作成针剂用于屠宰前生猪注射,从而达到生猪注水非法牟取暴利。第二类是使用盐酸氯丙嗪、盐酸肾上腺素、硫酸阿托品等药物作为注射针剂,实施注水。这些药物是市场上的常见药物,容易购买,有些药物既无法检测,又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违禁药物,这给监督执法工作带来很大难度。 1 案例分析 1.1 生猪注射肾上腺素和盐酸异丙嗪案 2016 年 7 月,群众举报 A 省 B 县从外地流入一种技术。生猪经纪人王 × 在生猪宰前 3 小时为其注射 × 种药物,可使每头猪多喝水 10 余公斤。经 B 县执法部门长达 2 个月的暗访、蹲守,成功端掉了该待宰生猪注药注水窝点,现场查扣运输工具、注射器、无标签药品和盐酸异丙嗪、注水管等若干及问题生猪 29 头。通过检测该窝点生猪的尿、肝、肉样及查扣的无标签药品,发现无标签药品和尿样中均检出肾上腺素。据了解,不法商贩利用盐酸异丙嗪的镇静、催眠、镇吐作用,同时与肾上腺素共同使用产生“肾上腺素作用翻转”现象,使得血管舒张作用充分表现,实现最大限度增加注水量,迅速增加宰后生猪产品重量。该案已于2017年3月,由 B 县畜牧兽医局移送至 B 县公安局侦办。 1.2 生猪注射盐酸肾上腺素案 2014 年 6 月 12 日以来,S 省 C 县的孟 × 在 ×食品公司屠宰车间从事生猪屠宰工作,为提高生猪出肉率,其雇佣郑 × 在生猪屠宰前为生猪注药注水,郑 × 将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和葡萄糖注射液勾兑制成药剂,并雇佣高 × 等人为生猪注射该药剂并注水。截至 2014 年 11 月 17 日,孟 × 通过郑 × 等人,先后为 4 万余头生猪注射药剂并注水,并将屠宰后猪肉销售至山东济宁等地,销售金额四千余万元。该案已于 2016 年 12 月 23 日在 C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孟 × 以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万元;郑 × 以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万元。 2 存在的问题 2.1 现行猪肉水分限量标准有待完善 我国现行国家标准(GB 18394-2001)畜禽肉水分限量中对猪肉水分含量规定为≤ 77%。但有研究表明,生猪注射 × 类药物后,经多次间隔注水后,对其猪肉进行检测,水分含量仍能保持在国家标准以下。同时,一些地方生猪屠宰执法机构也反映猪肉水分限量标准值偏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对一些明知注过水的猪肉进行水分含量检测,其值仍未超过国家标准,因此也难以实施行政处罚。同时,现行标准单一、不科学,如《畜禽肉水分限量》只笼统规定了畜禽肉水分含量的最高上限,没有考虑到动物品种间、不同部位间以及不同年龄阶段间水分含量的客观差异情况。 2.2 违法行为查处难 随着各种专项整治行动的开展,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内给屠宰生猪注水等违法行为已大大减少,转为由专门人员对生猪在进入屠宰厂(场)前的运输环节或临近屠宰厂(场)的窝点注水,其违法行为更加隐蔽,给生猪屠宰监管带来了很大难度。生猪收购贩运环节是目前监管的盲区,因此目前多数注水案件发生在这个环节。特别是 A 省 B县的案件中,嫌疑人利用肾上腺素和盐酸异丙嗪共同使用能产生“肾上腺素作用翻转”的机理,其背后可能隐藏着专业技术团伙。而对专业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对于监管部门来说难上加难。 2.3 不明药品和问题产品检验难 由于存在注射药物行为,执法机构在查处案件时,需要对药物和问题生猪进行检测,但经勾兑或混合后的药品往往无标签或成分不明,检测机构难以筛查检验,而对注射了不明药品的生猪产品进行药品检验,更是难以实现。以 A 省 B 县案件为例,现场查获无标签药品的盐酸克仑特罗和沙丁胺醇快速检测呈阳性,但实验室定量分析检测时均被排除。B 县检出无标签药品是肾上腺素可以说是偶,各地执法机构在查处类似案件时很难每次都能顺利检测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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