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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规模养殖污染的控制分析

时间:2017-08-26    点击: 次    来源:中国畜牧杂志    作者:宾幕容等 - 小 + 大

生猪规模养殖污染控制目标的实现,需要规模养殖户和政府共同努力。本文以湖南省浏阳市生猪养殖第一乡—— 葛家乡为案例,在回顾葛家乡生猪规模养殖发展现状与污染控制概况的基础上,从政府与规模养殖户的视角分析葛家乡生猪规模养殖污染控制的主体行为,并对控制效果进行了评价,最后从完善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率、实施综合决策、运用复合型控制手段等方面提出实施生猪规模养殖污染控制的几点启示,以期为我国生猪规模养殖污染控制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1 生猪规模养殖污染控制理论

1.1 生猪规模养殖污染控制目标

生猪规模养殖污染控制目标是要解决产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不合理、粪尿和污水等废弃物引起的大气、水体、土壤污染等环境问题,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生猪规模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 实现生猪规模养殖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与达标排放。

1.2 生猪规模养殖污染控制对象

生猪规模养殖污染是生猪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外部负效应,其形成来自于养殖活动产生的污染物排入环境而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这些污染物主要有固体污染物、养殖污水、大气污染物3 类。其中,固体污染物主要包括生猪粪便、垫料、废弃疫苗以及病死生猪的尸体等, 而猪粪是主要的固体污染物;养殖污水主要包括尿液、降温用水、饮用漏水以及冲洗生猪粪污、身体、饲养场地等所产生的污水,其中冲洗水占绝大部分; 大气污染物主要是甲烷(CH4)、硫化氢等温室气体和有毒气体排放。以上内容共同构成生猪规模养殖污染控制对象。

1.3 生猪规模养殖污染控制主体

生猪规模养殖污染控制系统是一个多行为主体的复杂系统,既包括政府、规模养殖户和社会公众等内部行为主体,又包括来自外部的关注生猪规模养殖污染控制的非政府组织。2014 年,国家制定并实施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该法规遵循“谁污染,谁治理” 的原则,界定养殖户是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的主体,对畜禽规模养殖污染的防治负主要责任。但受投资成本约束、环境意识等现实情况的影响,大部分规模养殖户不愿意对防治畜禽规模养殖污染投入资金。政府代表着社会公共权力,环境管理是政府的基本职能。政府可以通过制定和实施环境保护政策,对违反规则的规模养殖户进行处罚,以实现生猪规模养殖污染的控制。因此,现阶段我国生猪规模养殖污染控制主体主要是各级政府和规模养殖户。

1.4 生猪规模养殖污染控制手段

目前,国内外生猪规模养殖污染控制手段主要是指与之相关的环境政策工具,包括法律法规等命令强制型政策工具和环境税(费)、补贴等经济激励型政策工具两大类。前者具有很高的权威性,稳定性好,操作的规范性强, 实施环境效果的“确定性”也较强,在解决生态环境问题尤其是突发性环境事件中的优势明显,对各种有害污染物的总量控制尤为有效,在世界各国畜禽养殖污染控制中广泛采用;后者的政府监督成本更低、经济活动主体选择的空间更大、措施发挥作用的持续性也更强。

2 葛家乡规模养殖及其污染控制

葛家乡隶属湖南省浏阳市,全乡辖5 个行政村, 44 个村民片组,5 484 户,总人口2.02 万人,乡域面积为10 700 hm2,其中耕地面积为1 340 hm2,是以生猪养殖为主的传统农业乡镇,有着悠久的养殖历史。2015 年,葛家乡出栏生猪15 万头,约占浏阳市生猪出栏总量的10%,人均出栏生猪约8 头, 养殖密度大。年出栏规模在50 头以上的养殖户共684 户,其中年出栏50~99 头的规模养殖户有382 户, 占规模养殖户总数的55.85%。小规模是该乡生猪养殖模式最主要的组织形式,大多以家庭为单位从事生猪规模养殖活动,占规模养殖主体的一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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