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各省拆迁执行力度和时间,以及政策计划和内容来看,其范围和强度可谓空前,涉及地域之广,超出人们的普 遍预期。期间,各地养猪户和地方城建环保、农业部门,法院和政府办公室,对于拆迁标准的认定,猪场污染大小,政策的前后转换等诸多问题并不一致,特别是善 后问题的纠纷,十分严重。仅在广东省,此类纠纷,在长达四年的时间里,一直高居政协委员提案名单前列。 对于这一次空前力度的猪场拆迁,猪农在认识上的差异十分明显。绝大部分的猪农对此的认识主要是以下几种: 一:认为地方政府政策口径不一,前后矛盾。在实际拆迁中,猪农对政府存在抵触心理,并伴随双方的权益纠纷。 二:认为养殖业属于“弱势”产业,地方政府拿养猪业开刀,牺牲地方民生。 三:拆迁的过程中,实际有利于大企业和超大规模养殖公司。拆迁的主要对象,其实是散户。进行治理污染设施和标准化改造,政府提供的资金支持不足以抵偿新增成本,增加了养殖风险。绝大多数散户只能选择退出行业,或者转产。 四:既要能吃到猪肉,还嫌弃养猪味道不好。 作为猪场拆迁的主要发动和执行者,地方政府在此次拆迁进程中,出于地方利益,政绩和其他因素的考虑,对于拆迁猪场,实际上也具有相当不同的区别。 地方政府对待拆迁也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绝对限制猪场,大搞减猪排污。实际工作中,主要体现为,对拆迁指标数量化:减少生猪养殖数量,减 少猪舍面积,大量新增建设减排工程设施。主要代表为浙江,福建和广东。这三大养猪大省,对十三五规划中的养殖生猪数量,都做出了总量控制规定,对猪场的拆 迁工作基本在十二五最后两年(2014、2015)完成。 二:有保有减,以稳为主。这是绝大多数省份的选择,主要体现为,尽管2011年这些省份已经制定了畜 禽养殖污染防治的实施方案,但没有就时间和进度,制定详细的考核标准,在时间和进度安排上,也很宽松。所谓限定在2017年完成禁养区猪场关闭或搬迁的条 例,时间要求似乎十分紧迫,实际相对于国家环保部和农业部的十二五规划要求,已属于延后完成。 三、另辟蹊径,规划治污。由于产业、人口过度集中,历史环境污染较重,增量减排收效甚微,不得不将注意力转移到治理途径的改进上。 就以上几种情况来说,整个猪场拆迁的环保减排特性,都有其内在的规律性。 按照中国的减排承诺和实际的污染减排统计方式,在十三五期间,中国各省的农业污染源的测算规则,总量控制规模,监测方式,治理办法和规划,都有不小的变化。 在测算规则上,减排测算预计不再区分养殖专业户还是规模养殖场(小区),产污系数或将代替污染强度系 数。由于产污系数法,不考虑养殖类型差别,不论生长期长短,技术水平,只有唯一的产污系数,每头猪年产化学含氧量为36千克,氨氮总量为1.8千克。因此 单个养猪场的污染物排放量,只和养殖的绝对数量和存栏量历史增长率有关。这种情况下,散养数量越大,污染物排放也就越大;规模养殖增速越慢,未来排污指标 也就越小。如果进一步按照中央一号文件的规定,养猪规模大,耕地面积较小的省,减排难度就进一步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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