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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靖远县动物贩运现状与建议

时间:2016-04-26    点击: 次    来源:阳光畜牧网    作者:宋文杰 - 小 + 大

        近年来,随着规模养殖业水平的不断提高,动物养殖量逐年增加,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流通日趋频繁,动物贩运人员逐步成为发展畜牧业的重要力量。同时,频繁的动物流动,特别是长途贩运也相应增加了疫病传播风险。研究人员通过对甘肃省动物贩运人员的现状调研,结合工作实践,提出几点建议。
        一、动物贩运人员活动现状
  通过调查发现,动物贩运人员结构比较复杂,文化素质普遍偏低,专业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应有的疫病防疫知识和食品安全意识。在利益驱动下,非法收购、贩运染疫、病死畜禽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
  贩运人员防疫意识薄弱。贩运人员没有真正搞清楚动物佩戴耳标在防疫中的实际意义,仍然收购未佩戴耳标的动物,离开产地时逃避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管且随意加挂耳标,这种陋习屡教不改。
  贩运人员缺乏卫生消毒意识。大部分承运人只对车辆做简单的清扫,没有严格按照序进行消毒;还有一部分贩运人员长期对运输车辆不清洗、不消毒。收购动物时,被病毒、细菌污染的车辆沿途往返奔袭,病源随垫料、粪便等污染物沿途遗漏;甚至有个别贩运人在运输途中发生动物死亡后,沿途随意丢弃动物尸体、包装物、垫料等污染物,给养殖场的生产安全带来严重隐患。
  贩运人员随意加挂耳标现象屡禁不止。由于溯源追溯体系运作不良,网络在乡村覆盖面小。识读器配备数量少,信息录入不全面,官方兽医对贩运动物佩戴耳标的真实性无法判定。同时,由于耳标颜色鲜艳,动物敏感好奇、相互撕咬,造成耳朵主体撕烂、耳标掉落等现象普遍存在,影响了挂标率。
        二、建议
  1、增加动物贩运人员的信息透明度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对动物贩运人员登记备案时要求其提供身份证明和健康证明,否则不予登记备案,并将登记备案详细情况向乡镇畜牧兽医工作站和养殖场(户)公布。养殖场(户)在出售动物时核对贩运人员信息,信息不相符的拒绝对其出售动物,检疫人员对信息不相符的拒绝出具检疫合格证明,使得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动物贩运人员无法正常营业,自动退出动物贩运行业。
  2、加强动物贩运人员培训
  动物贩运人员是养殖业生产环节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动物贩运人员进行《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同时还要增加动物疫病防控知识方面的培训,特别是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知识的培训。一是增强其法制观念和守法经营意识;二是提高贩运人员对疫病的辨别和疫病防控的能力,弄清楚动物佩戴耳标在防疫中的实际意义。通过提升经营素质,强化其社会责任感,达到从思想上、行动上履行畜产品安全职责的要求,保证动物贩运和动物产品经营活动规范化。
  3、尽快完善溯源追溯体系
  配备数量足、性能优、覆盖面广、易操作的智能识读器;强化基层工作实效,努力提高动物耳标佩戴率和信息录入量,及时将养殖场(户)的全部防疫信息上传农业部数据库,便于官方兽医在出具检验合格证明时,使用识读器核查贩运动物的防疫情况和佩戴耳标的真实性。
  4、改进耳标质量,加强耳标管理
  采用先进技术,改进耳标设计。耳标色泽设计尽可能和佩戴耳标的动物毛色相适应,缩小耳标佩戴时对动物耳朵的损伤面积。同时在耳标发放过程逐级造册登记备案,村级防疫员不得将佩戴剩余耳标留存养殖场,防止动物耳标从养殖场流入到动物贩运人员手中,贩运人员在收购未佩戴耳标的动物时随意佩戴,造成畜产品安全无法追溯和管理上的混乱局面。一旦发现耳标有流失现象,按照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严肃处理。
  5、建立动物贩运购销台账,完善养殖场(户)动物销售台账
  养殖场销售台账要明确记录贩运人员的详细情况,并且让贩运人员在起运动物前签字;动物贩运人员在每次进行动物贩运活动后,都要详实记录动物来源、数量、货主姓名、动物检疫证号、动物耳标号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号及销售去向,建立完整的可追溯销售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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