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权益也需保护 专家认为,无论是“塑化剂”还是“速生鸡”,首先都是相关食品企业本身的问题。一方面,企业对产品相关标准,特别是涉及安全问题的标准,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另一方面,企业特别是一些上市公司往往缺乏相关的信息披露。 在相关信息并不能很快得到准确答案的情况下,无论是消费者还是投资者,往往都抱着“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态度,加速了这些信息的传播。 在业内人士看来,微博时代人人都是自媒体,食品安全信息的发布不再仅仅是政府行为,也同时为一些个人和机构投资者在资本市场牟利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在食品企业加强自身质量控制的同时,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应注重落实,信息披露机制有待完善。 早在2010年颁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中已经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政府或有关部门授权,不得发布食品安全信息。任何单位或个人违法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应当立即整改,消除不良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持有异议的,公布食品安全信息的部门应当对异议信息予以核实处理。经核实确属不当的,应当在原公布范围内予以更正,并告知持有异议者。 上海市政协委员沈建华建议,如果发布的信息确有不实之处,应鼓励受损失的企业通过法律手段守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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