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2-19 点击: 次 来源:阳光畜牧网--中国动物检疫 作者:阳光畜牧网 - 小 + 大
2.6 技术支撑体系和信息服务体系薄弱 由于我国对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认识起步较晚,还没有专门的针对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研究部门,也没有相应的专业队伍、人员及必要的经费,极大地限制了我国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水平的提高,制约了各种标准制定和修订能力。另外我国的动物产品质量安全质量服务体系不够健全,信息传播渠道不畅,信息发布不及时,更缺乏与国际的交流与合作。这对我国参与国际标准制定极为不利,也对保护我国的畜牧业,维护其在国际贸易中的合法权益极为不利。 3 我国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体系建设方向 3.1理顺管理体制 管理体制要与国际接轨,要尽快确立农业部为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主体管理地位,对动物产品从生产到餐桌的全过程及与该过程相关的活动进行全方位的监督管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商务、工商、质量监督等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协助、配合农业部门管理。确实需要‘‘划段”管理的,要明确管理边界和衔接方式方法,特别是信息的沟通和共享,职能上尽可能避免交叉。农业部门也应适应国际做法,尽快做好内部机构改革和调整,建立和完善官方兽医制度,形成垂直管理体制,逐步建成对动物产品进行全程监控的执法体系。 3.2 完善法律法规 以《食品安全法》为核心,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一是要按管理体制理顺好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各部门职能,如需“划段”管理,要以法律条款具体规定各部门管理的“段”以及与其他部门衔接方式方法;二是要针对法律赋予政府及管理部门权力(也是法律义务)的条款,修订相应的具体责任追究条款,对不履行法律规定义务进行追责,形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避免行政“不作为”现象;三是要树立“安全食品是生产出来的”理念,把动物产品与工业产品同等看待,通过法律形式逐步把动物产品生产纳入许可范畴,同时也把无公害、绿色、有机动物产品、良好农业操作、农业生产资料和投入品安全使用以及HACCP认证体系一并纳入法制管理;四是要完善市场准入立法,形成动物产品市场准入以饲养生产、屠宰加工、储藏流通环节的标准实施和认证为前提,并在此基础上实行等级准入。 3.3 完善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 目前,我国相关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共四级标准,与发达国家制定的标准还有差距。我国是个发展中国家,各种条件和发达国家还不能相比,在制定和完善标准时应与我国实际即与我国确定的动物保护水平和阶段性的质量安全目标相符。但是对国际上通行的标准要研究透彻,凡是在我国现有条件允许或通过努力可以改善实施的,我们都应制定与国际标准相一致的标准;凡是目前尚未具备条件实施的,可采取分阶段形式,逐步完善标准,最终与国际标准接轨。同时要完善检验检测体系,使之与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全面统一。检测工作作为动物产品生产、加工、运输以及市场销售等环节中内部自我监控和外部监督检查的重要手段,直接影响、动物产品的质量和安全。随着动物产品中安全卫生指标限量值的逐步降低,对检测技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检验检测应向高技术化、速测化、便携化以及信息共享迈进。设置系统的动物产品检测机构并使之逐步社会化、建立科学的检测质量保证体系以及加强检测技术储备和人员储备是从总体上提高我国动物产品检测能力的重要举措同。 3.4 大力推广认证体系 认证体系是在企业自身质量保证体系的基础上实行的一种质量评价系统。认证体系对于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的管理活动,使企业提供高品质的安全食品极为重要。但建立认证体系是需要花费一定的经济成本的,针对我国国内市场消费水平不高,市场准入门槛较低这一现状,认证体系应考虑在那些有实力或生产的产品以出口为主的大型企业先行推广,在实行市场等级准入前考虑给予一定的政府扶持,以后逐步在整个行业铺开。 3.5 尽快建立技术支撑和信息服务体系 要尽快建立专门的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研究机构,收集国际尤其是发达国家有关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信息和先进管理理念,研究国际食品质量安全标准、检验检测方法、相关规则等,为我国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提供服务。同时,有计划地建起一批重大动物疫病检验、农药、兽药残留和有毒物质检测国家参考实验室,提高我国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水平。此外,加强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了解、掌握和引进国际标准、规则,实现与国际接轨。最后,要建起风险分析和评估体系,开展风险分析评估工作,为政府管理决策和企业生产提供准确信息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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