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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探讨

时间:2012-02-19    点击: 次    来源:阳光畜牧网--中国动物检疫    作者:阳光畜牧网 - 小 + 大

    1 前言
    近年来,我国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恶性事件接连不断地发生,如2008年的“三鹿奶粉”、2001年广东河源、2006年上海及2011年河南济源双汇“瘦肉精”等事件,它不仅危害人体健康,而且影响消费者对政府的信誉。可以说,动物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已远远超出传统的食品卫生或食品污染的范围,动物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已成为我国政府和广大消费者关注的焦点[1]。
    安全动物产品是指不含可能损害或威胁人类健康的因子和隐患,不含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传染病,不会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后代健康的动物产品。影响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主要原因是:一、动物疫病不能得到有效控制致使动物患病;二、兽药、饲料添加剂以及非法添加物违规使用;三、环境污染带来的有毒化学物质在动物体内残留;四、屠宰加工、储藏运输环节受污染:五、管理、人为及其他不确定因素[2]。 
    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是指为保证动物产品质量,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和技术等手段,使动物产品质量卫生状况达到食用的安全水平[3]。具体来说,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就是要求政府管理部门从改善公共卫生这一主要任务出发,在生产、加工、经营环节,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人畜共患病和动物疫病的传播,防止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霉菌素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对动物产品的污染,保护人体健康,促进畜牧业和动物产品加工业的发展[4]。我国市场经济正处于初级阶段,靠市场调节来确保动物产品供方提供质量安全的动物产品尚不现实[5]。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政府加大了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力度,建立起包括法律、技术规范、质量认证和政府服务等在内的管理工作体系,并从人财物等方面给予保障,使我国的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有了较快的发展。然而,我国的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毕竟起步较晚,还有许多不完善、不规范的地方,我国的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体系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建立起一个完善、规范的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体系是兽医事业发展的需要,是我国全体兽医工作者的愿望和努力方向,同时,也需要大家来共同研究和探讨。
    2 我国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主要问题
    2.1 管理体制不合理
    我国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行多部门监管体制,涉及管理部门较多,有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农业、工商、商务和质量监督等部门。各部门按职能对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分段管理。如,卫生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和标准制定: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农业部门负责养殖生产环节;商务部门负责屠宰环节;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加工环节;工商部门负责市场流通环节。这些部门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中职责交叉,这种分段管理模式,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对动物源性食品的全过程管理,致使诸多法律规范和动物卫生措施落不到实处。
    2.2 法律法规不完善
    虽然我国针对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出台了不少法律法规,并且涵盖了动物产品生产、运输、销售和储藏加工各个环节的相关活动,如《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但这些法律法规大都是从部门角度立法,且法与法之间衔接不好。如有的禁止性、义务性的规范缺少相应的法律责任予以支持,不能充分满足有法可依的法治要求。最大的问题是,这些法律法规对政府及职能部门不履行法律义务并没有设定具体的对应责任,或是设定的处罚过轻。这些问题使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中“行政不作为”现象严重,致使确保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应设立的机构没设立,应保障的经费没保障,应出台的标准没出台或没及时出台,应开展的风险评估没开展等。如,2005年国务院发文进行兽医体制改革,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第6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嘲然而至今仍有不少地方没有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却很少有哪级政府为此被法律起诉追责。
    2.3 技术标准质量不高
    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颁布后,已制定许多与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标准,如多种一类动物疫病检疫技术规范、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畜禽产品消毒规范等,但这些标准放在整个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角度上看,存在着涉及质量安全的标准少、标准质量不高与国际难接轨、标准表现的行业领域特点明显而相互间的衔接不够等问题。
    2.4 检测水平较低
    我国的动物产品质量检测:工作起步较晚,目前检测工作主要还是针对病原微生物等常规检测为主,而对农药、兽药、重金属残留的检测手段还较落后,多数还停留在感官评价阶段,缺乏先进的仪器设备和技术方法,检测结果的准确性、真实性有待提高,特别是多数市县不具备检测能力,遇到办案需要检测结果作为法律证据时,须送省级检测单位甚至是其他省份去检测。同时我国的检测机构设置不规范,重复建设较多,多数没有经过国家认证,检验方法标准也不统一,检测结果法律效力差。
    2.5 质量认证体系推广面窄
    质量认证体系是国际上对产品质量和企业管理水平进行评估和监督的通行做法。近年来,我国逐步引进IS09000、IS014000、HACCP等认证体系,但这些认证需要企业花费人力、物力和财力来支持。企业花了成本,而生产出来的产品在国内市场却没有太多优势,因此,只有少数有实力且目标瞄向国外市场的动物养殖和动物产品加工企业为了自身目标推行各项认证,大多数企业都没有建立质量认证体系,而即便有的企业建立了,其目的也是为了获取政府的特别补贴、项目支持或者是需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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