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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饲料安全问题:现状、成因及对策

时间:2009-05-25    点击: 次    来源:阳光畜牧网    作者:宋洪远、赵长保 - 小 + 大

  四、新阶段我国饲料安全战略措施选择   
  根据我国饲料业的发展水平以及我国现阶段饲料安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今后一段时期,我国饲料安全工作的基本思路应当是:在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已有的政策措施、巩固已经取得的工作成果的基础上,逐步转变饲料业及相关产业的增长方式,进而通过建立、健全行业和产品的质量标准体系、法律法规体系、监测检验体系以及行政管理体系等,为饲料安全提供坚实的体制和制度保证。围绕这一思路,今后一段时期,我国饲料安全工作的重点应当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加强基础研究和技术开发,为饲料业发展和饲料安全提供技术支持。要以研究、开发蛋白质饲料、农副产品饲料的生产及高效利用技术为重点,大力开发非常规饲料。加速研制并推广安全、无污染、高效的饲料添加剂。大力推动专用饲料和饲料科学配方技术,以及大型饲料加工设备及成套技术的开发研究。加强生物工程技术及饲料营养理论的研究,加速科研成果的转化。提高信息网络技术在饲料生产和经营中的应用水平。逐步形成一批拥有独立知识产权的饲料生产新技术,增强饲料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发展后劲。
    2.加快产业重组,促进饲料业及相关产业持续健康发展。要通过宏观调控手段支持企业走扩大和兼并之路,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从根本上改变我国饲料企业数量多,设备简陋,技术力量薄弱,资源严重浪费,产品良莠不齐,恶性竞争的落后局面。要把深化企业改革和强化科学管理结合起来,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应积极鼓励和引导饲料生产企业构建稳定的营销网络,积极扶持发展饲料产品连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通过销售和技术服务的紧密结合,促进饲料进乡入村。要尽快建立并不断完善饲料营销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从事饲料经营的人员必须要接受相关的技术培训和技能鉴定。要鼓励企业通过“公司十农户”等形式,把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连成一体,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机制。
    3.加强体系建设,为饲料安全管理奠定坚实的体制和制度基础。抓紧完善饲料安全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修改、起草有关饲料、饲料添加剂的配套法规和管理办法;完善生产记录、饲料添加剂使用规范和质量安全追溯等监管制度;尽快起草并出台《饲料安全法》,为依法查处违禁药品提供法律依据。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国饲料安全卫生标准体系。各项质量标准的制定不仅要考虑到我国的国情,而且要努力与国际接轨。进一步理顺饲料标准制定程序。质量标准体系建设要与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结合起来,以提高质量标准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加快完善全国饲料监测体系。建立全国饲料安全信息网络,完善饲料业信息采集和发布程序,逐步把饲料监测机构建设成产品质量检测评价中心、市场信息发布中心、技术咨询服务中心和专业人才培训中心。加快实施饲料安全工程,改善饲料监测机构的基础设施条件,提高饲料监测体系的检测水平。重点扶持一批骨干科研机构,建立饲料安全评价基地,为饲料安全工作提供技术支持。要整合畜牧业生产资料和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加大投入力度,建设并形成统一的畜产品安全检测体系,强化畜产品安全检测。
  加强对农村基层技术推广和服务体系的扶持。认真总结各地乡镇基层畜牧兽医队伍机制创新的经验,指导乡镇畜牧兽医站改革和创新。落实各项对在县以下基层单位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技术人员的鼓励政策。加强对基层技术人员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加强人才培养,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政府技术推广部门要做好社会效益显著的公益性关键技术的推广和示范工作。鼓励协会、企业、学校、科研单位以及个人,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技术推广和咨询服务。
  4.改革和完善饲料管理体制,加强饲料安全监管工作。①改革和完善饲料管理体系。各级政府必须明确饲料行政执法的具体办事机构,固定专人负责,保证工作的连续性。要稳定、充实执法力量,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进一步推进饲料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扩大国家饲料安全主管部门的权力和责任,提高其业务指导的权威性,并逐步建立起地区间饲料管理工作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的新机制。②对饲料安全实行全程监管。首先,要加强对饲料风险的研究,并着手建立饲料及食品安全预警机制;其次,要组织开展饲料行业HACCP(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管理模式的研究和试点,逐步在饲料行业推行HACCP管理制度;第三,要进一步规范和健全饲料标签和标识管理办法,保证饲料产品在各个环节的可回溯性。与此同时,在监督执法工作中要逐步实施对饲料原料、生产、经营和使用等环节的全过程监管。③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切实履行饲料管理和监督的职责。加强对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检验检疫,严密监控动物性饲料、转基因饲料产品的质量安全和流向,消除各种隐患,确保饲料产品的质量安全。坚决查处在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中添加禁用药品的行为。对于生产不合格饲料产品和安全隐患多的企业,要停产整改,跟踪监测。对于违法使用禁用药品和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饲料企业,要取消其生产和经营资格,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④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饲料安全监督。饲料安全与养殖产品安全乃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密切相关。有关部门应通过多种途径、多种方式,广泛宣传饲料安全法规,安全饲料及相关产品的选购和使用常识;要通过公布举报电话等形式,为社会监督提供便捷的渠道和必要的手段,向社会各界征询饲料安全问题的线索,以期尽可能地解决业已暴露出的饲料安全问题;要增强服务意识,及时回复社会各界的咨询和建议,及时通报有关问题的处理结果;要制定相应的激励措施,对提供重要线索和建议的人员给予表彰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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