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10-03 点击: 次 来源:阳光畜牧网 作者:阳光畜牧网 - 小 + 大
国务院办公厅本月16日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要求严格三聚氰胺生产流通管理,三聚氰胺从批发商到零售商的流通全程要建立销售实名登记等制度,防止三聚氰胺产品及其废料流向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饲料生产加工企业。 三胺乳品入市将问责地方官 2008年发生三聚氰胺乳品事件后,出现了封存的超过三聚氰胺临时管理限量值乳粉回流市场的问题,引起公众的强烈关注。国务院此次强化乳品监管亦包括严格落实乳品质量安全各方责任。 该通知明确要求全面清剿非法生产经营乳品“黑窝点”,如果辖区内出现“黑窝点”且未被及时清剿的,或发现仍有藏匿三聚氰胺超过临时管理限量值乳粉未上缴且重新流入食品生产、经营、消费环节的,将严肃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每批乳产品须检验三胺 通知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要尽快会同工商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三聚氰胺生产流通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三聚氰胺生产企业出厂销售用户登记制度、承诺制度和销售台账制度。 同时通知也要求强化乳制品的流通许可管理。工商部门要细化和完善乳制品流通许可制度,进一步明确对乳制品经营单位的资质要求;将乳制品列为食品流通许可项目核定类别单独审核,严格按照许可项目登记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发现销售三聚氰胺超过临时管理限量值乳制品的,一律依法吊销流通许可证。对未取得流通许可非法经营乳制品的,要依法进行处罚。 通知要求,食品加工企业对购入的生鲜乳和原料乳粉要批批进行三聚氰胺检验,并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乳制品企业必须对每批出厂产品进行三聚氰胺等检验。 ■相关规定 1 乳品质量安全将异地抽检 通知明确要求,农业、质检部门要建立健全本系统乳品质量安全异地抽检制度。 通知指出,地方各级政府要集中力量做好重点环节、重点企业、重点产品的监督检验。各类抽检要随机进行,不得事先告知企业,特别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检查力度。要健全相关标准,完善检测方法,加快推广三聚氰胺的快速检测技术。 通知要求,加强对生鲜乳、原料乳粉和奶畜饲料的检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以非企业自建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辆为重点,加大对生鲜乳的抽检频次和范围,对饲料加工厂、奶畜养殖场的奶畜饲料加强监督抽检。当地质检部门要对企业购入的生鲜乳、原料乳粉加强监督抽检,抽检比例不得少于所有批次的15%。 卫生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强化监测手段,重点加大对乳品中三聚氰胺等危害健康物质的监测频次;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卫生部通报抽检、监测信息,一旦在乳品中发现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要立即组织风险评估,科学发布预警。 2 乳品产销信息可全程追溯 建立健全验证验票查询系统。质检、工商、商务部门要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乳制品生产经营单位信息数据库,详细收录包括银行开户名和账号在内的相关信息,从2011年6月开始向有关乳制品进货单位提供验证验票查询服务。 完善进货查验制度。农业、商务、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细化对乳品生产经营记录和进货查验的具体要求,增强记录的可追溯性。监管部门发现乳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记录、造成产品无法准确溯源的,或未验证产品真伪即购进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建立电子信息追溯系统。质检总局、工商总局、农业部、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以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原料乳粉为试点推行电子信息追溯系统,实现从奶源、采购、生产、出厂、运输到销售终端的全程有效监管。明年年底前完成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原料乳粉电子信息追溯系统建设和相关标准、法规的制定,并逐步在乳品行业推行电子信息追溯系统。 3 婴幼乳粉原料产品批批检验 通知要求,严格落实驻厂监督制度,特别要监督企业对进厂原料和出厂产品批批检验,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 地方政府要指定监管部门对辖区内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派员驻厂监督,监督、指导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确保驻厂监督制度落实到位。 通知要求,质检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推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审核,对达不到要求的企业,立即责令停业、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 各地工商部门要加大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以婴幼儿配方乳粉批发企业、大中型超市为重点对象,明确监管责任人,实行每周抽检;对小超市、食杂店、零售商等经常抽检。 4 乳企年底不达标将被清理 “对已建乳制品工业项目,要于今年年底前组织完成重新审核清理工作,届时达不到有关行业核准条件的,由质检部门依法注销生产许可证。”这是通知中的要求。 通知强调,各地要对新建和改(扩)建乳制品工业项目严格核准,突出对起始规模、配套奶源基地、布局合理性和出资人必备条件的审核,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同时通知对乳制品生产许可也提出严格要求,明确要进一步严格乳制品生产许可审查条件,禁止以承包、转包或租赁乳制品生产企业等方式逃避监管,禁止将乳粉再还原生产乳粉,依法严格限制乳粉分装生产行为。 质检总局要于10月底前修订完成乳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对新建乳制品生产企业,省级质检部门要严格审核把关,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发放生产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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