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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全国农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节选)

时间:2024-03-28    点击: 次    来源:农业农村部    作者:佚名 - 小 + 大

五、山东省临沂市费县某石料厂生产经营死因不明的动物产品案

2023年5月,山东省临沂市费县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该县某石料厂涉嫌加工无检疫合格证明的死鸡。费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立即对该石料厂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查获未取得检疫合格证明且不具备补检条件、死因不明的肉鸡及其产品23.61吨,脱毛机、刀具等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若干,货值金额41.59万元。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费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将该案移送费县公安局,公安机关以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进行立案侦查。经公安机关进一步查明,该案涉及吉林、河北、山东三省七市,抓获犯罪嫌疑人16人,查获涉案肉鸡产品254.38吨,货值金额62.89万元。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将当事人移送费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六、重庆市江津区杜某某等人转让、使用转让的动物检疫证明案

2023年3月,重庆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开展日常执法检查时发现,有6辆市外运输车辆运载生猪进入市内屠宰,所运生猪检疫合格证明载明的货主、启运地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经立案查明,重庆市江津区某养殖场负责人杜某某通过虚报检疫申报信息的方式骗取6张检疫证明,经余某某分别转让给张某某、彭某某。张某某、彭某某取得检疫证明后,委托6名承运人运载涉案生猪至重庆市多家屠宰场销售。至案发时,张某某、彭某某已销售涉案生猪598头,货值金额140.58万元。案发后,重庆市江津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依法撤销了上述检疫证明。对于当事人张某某等人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未经检疫生猪的违法行为,属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已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因当事人杜某某、余某某、张某某、彭某某等人买卖国家证件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依法将该案移送重庆市公安局,公安机关以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对当事人进行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8名,现已侦查终结,以涉嫌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移送重庆市彭水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七、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某畜牧公司非法调运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生猪案    

2023年6月,湖北省红安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开展日常执法检查时,在该县永佳河镇某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养殖场内发现一批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生猪。经立案查明,武汉市黄陂区某畜牧公司租赁该合作社的养殖场,于2023年4月分2批将2023头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生猪从武汉市黄陂区调运至该养殖场进行饲养,货值金额60.69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红安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7.31万元的行政处罚。

八、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丁某某等人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案

2023年2月,江苏省如皋市农林水利综合执法大队开展例行巡查时发现,丁某某等人正在使用禁用渔具拖曳泵吸耙刺非法捕捞,现场查获渔获物960公斤、拖曳泵吸耙刺1套、水泥船1条。经立案查明,2023年以来,当事人丁某某等人多次使用禁用渔具从事非法捕捞活动,共捕捞渔获物2000余公斤。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如皋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如皋市公安局。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当事人进行立案侦查,现已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九、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余某某等人使用电鱼方法在禁渔区非法捕捞案

2023年2月,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展例行巡查时发现,余某某、严某在鄱阳湖南矶水域(国家级水生生物保护区)使用手拉电网、升压电鱼设备非法捕捞,现场查获渔获物216.6公斤。因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新建区农业农村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公安机关以涉嫌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当事人进行立案侦查。经公安机关进一步查明,自2022年12月开始,余某某、严某等5人在禁渔区使用电鱼方法非法捕捞4次,违法所得4000余元。2023年6月,新建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上述5名当事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判令其分别缴纳生态环境修复保证金,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

十、四川省邻水县张某等人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使用禁用方法非法捕捞案

2023年10月,四川省邻水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展例行巡查时发现,张某等5人在大洪河李家寺河段(大洪河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使用禁用方法“活体泥鳅”进行打窝、垂钓,现场查获渔获物9.65公斤、活体泥鳅3.4公斤。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邻水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将该案移送邻水县公安局,公安机关以涉嫌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当事人进行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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