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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生猪屠宰违法行为治理成效分析

时间:2023-04-18    点击: 次    来源:中国动物检疫    作者:马文涛等 - 小 + 大

2.4 行刑衔接不畅

基层在执法实践中,发现涉刑的违法案件,在移交时存在难题。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畅,公安与农业农村等部门在证据认定方面不一致,证据没有统一的格式要求,移交的具体条件和要求未形成共识,农业执法部门固定的证据公安部门不一定认可,涉刑案件移交难度大,如生猪注水的证据移交、私屠滥宰的货值认定等有关问题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分歧。

3、对策建议

3.1 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建议多渠道、多方式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采取发放告知书、签订承诺书、召开培训班、集体宣誓、悬挂条幅、组织宣传月等方式,积极宣传畜禽屠宰法律法规、企业法定义务和违法犯罪典型案例,不断提升屠宰从业人员依法生产经营和守法意识。

3.2 提升监督执法实效

一是可以通过督办函、约谈、诫勉谈话、全省通报等方式推动畜禽监管责任落实,推动地方建立政府负总责、部门依法监管、企业主体责任、社会广泛监督的畜禽屠宰监管责任体系。二是在强化日常监管的基础上,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暗访巡查、飞行检查等多种形式的执法检查活动,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整治、集中治理等行动,集中时间和力量,打击治理屠宰领域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三是加强监督检查结果运用。建议建立以黑名单管理为核心的奖惩联动机制,对于违法的依法严厉打击,采取重点管控、加大监管频次、限制行业准入等措施,对守法诚信、信用良好的优先给予政策资金支持和项目倾斜。四是探索建立质量抽检、执法办案“检打联动”机制。在监督检查时,开展猪肉、猪肝、猪尿等质量抽检活动,进行水分、抗生素残留、“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检测检验,加强检测结果运用,强化与执法部门信息互通、线索通报,完善风险监测为主、集中监测为补充、监督抽检跟进的畜产品质量抽检制度,切实为屠宰执法监督工作提供线索来源和技术保障。

3.3 完善法律法规

加快推进畜禽屠宰法律法规修订进度,持续推动建立以法律为主、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为辅、部门规章、国家标准等为补充的畜禽屠宰法律法规体系。如进一步明确肉品品质检验尤其是实验室检验具体内容、程序、检验方法,猪肉水分超标的具体处罚依据等,加快建立包括生猪在内的畜禽屠宰质量管理规范等,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畜禽屠宰地方立法。

3.4 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加强农业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检察院等司法部门间的沟通衔接,建立国家、省、市、县等各层面农业农村部门与公安、检察、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席会议制度,针对基层执法难题和分歧定期召开座谈会、协商会和联席会议,探讨解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就执法的难点和困惑、货值的认定、证据的移交、涉刑的条件等问题联合出台制度性、规范性文件和意见等,以供基层执法时参考借鉴。

3.5 强化技术手段

提升屠宰执法装备水平,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配备红外线水分快速测定仪、无人机等设施设备。加大对屠宰企业视频监控等配套项目支持,探索“互联网+”监管模式,建立屠宰企业视频监控平台,有效整合企业、监管部门视频监控信息,对辖区内屠宰企业进出场、待宰圈、无害化处理间等重点区域实行视频覆盖,做到实时远程监控,有效遏制和杜绝收购屠宰病死生猪、待宰圈注水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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