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登陆 | 注册 | 留言 | 设首页 | 加收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产品安全 > 动物检疫 > 文章

新形势下加强动物检疫工作的几点思考

时间:2022-12-27    点击: 次    来源:中国动物检疫    作者:裴党帅,刘慧 - 小 + 大

2.2.2 检疫工作量剧增 基层官方兽医人员数量 持续减少,检疫任务量比机构改革前却增加了近 1 倍,造成大量基层官方兽医工作满负荷运转。机构改革后,一线检疫出证官方兽医人均年出证量增加108.3%,人均检疫动物量增加 201.7%,人均检疫动物产品量增加 85.1%(表 2)。另外,基层官方兽医还要承担畜牧统计、监测排查、集中免疫等工作。乡镇畜牧兽医站交由乡镇政府管理的,还要承担乡镇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基层官方兽医工作量巨大,动物检疫职责难以充分履行。

2.2.3 基层官方兽医工作积极性不足 目前,全市仅 1 个区解决了县级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发 放问题,绝大多数动物检疫人员的畜牧兽医医疗卫 生津贴发放问题未落实。动物检疫停止收费后,工作经费缺乏问题严重,导致基层官方兽医还要自己承担现场检疫产生的有关费用(如交通费、通信费等),加之原本待遇就不高,因而工作积极性严重受挫,这对动物检疫各项制度规定的落 造成了不利影响。

3 应对措施

3.1 明确职责归属,理顺工作关系

3.1.1 准确理解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职能 机构改革后,检疫、监督、执法三权分置。做好动物检疫工作,要准确理解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能。依据动物防疫法释义,只要是地方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承担动物检疫职能的机构,无论机构如何设置,名称如何表述,都属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另 外,动物防疫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头政府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不管动物检疫职能是否交由乡镇政府管理,动物检疫结果的判定及处置都是以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名义做出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要对检疫结论负责。

3.1.2 进一步明确各级动物检疫机构职责 以机构编制部门正式文件的形式,明确市县镇三级动物检疫工作的具体机构、具体职责及相关人员。市级负责动物检疫工作的业务指导、出证账号分配、出证权限调整、证章标志供应等,县级负责官方兽医的管理、调配以及证章标志管理等,镇级将官方兽医与检疫申报点关联管理,以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名义具体实施现场检疫和出具检疫证明。

3.1.3 完善动物检疫相关机构协作机制 加强动物检疫工作日常监管,建立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与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协调机制,明确日常巡查、线索移交、调查取证、案件办理等具体职责,避免出现沟通不畅、推诿扯皮现象,确保动物检疫违法违规行为得到依法惩处。拓宽动物疫病实验室检测渠道,以动物疫病控制机构为主,争取将调运检疫所需检测经费纳入动物防疫专项经费;以第三方检测机构为辅,研究探索疫病检测新模式、新方法,减少检测费用。

3.2 加强官方兽医队伍建设

3.2.1 提高官方兽医资格认证标准 动物防疫法规定,官方兽医应当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号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程序确认,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任命。近年来,为了保证检疫工作正常开展,官方兽医在确认时只注重数量,而不注重“质量”,一些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人员、非畜牧兽医专业人员被认定为官方兽医,导致官方兽医人员素质、知识层次、技能水平参差不齐。因此,需要对现有官方兽医进行调查摸底,摸清人数、 年龄、学历、工作单位、专业能力等情况,制定检疫出证官方兽医资格条件,经确认符合条件的方可由县级以上人 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任命。

上一篇:依法推进动物检疫工作高质量发展(摘选)

下一篇:山东某区病死畜禽处理“四位一体”联动模式

网站地图 | 服务条款 | 联系方式 | 关于阳光
冀公网安备 13050002001403号

|

建议使用1440*900分辨率浏览 
冀ICP备14003538号  |   QQ:472413691  |  电话:0319—3163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