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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推进动物检疫工作高质量发展(摘选)

时间:2022-12-07    点击: 次    来源:中国农网    作者:佚名 - 小 + 大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对动物检疫工作制度有重大调整,是今后开展动物检疫工作的准绳和基本遵循。各地要充分认识动物检疫工作的重要意义,立即行动起来,认真学习《动物防疫法》政策要求,加强法律宣传贯彻,推进将动物检疫各项工作落细、落实、落地。

一、充分认识动物检疫工作的重要意义

动物检疫是《动物防疫法》规定的一项重要行政许可,是动物防疫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动物检疫一头连着养殖场,一头连着屠宰厂,是防范动物疫病传播的重要关口,也是提高全链条兽医卫生风险防控能力的有力抓手。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切实做好动物检疫工作,对降低动物疫病传播风险、提升公共卫生安全水平、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动物检疫是防范动物疫病传播的重要手段。动物检疫是动物及动物产品进入流通环节的一道重要“阀门”。严格动物检疫各项规定,对不符合检疫要求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按规定进行处置,既可以倒逼养殖、屠宰等环节从业者强化动物防疫意识、规范从业行为,有利于促进养殖、屠宰等环节的生物安全管理,又可以限制患病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运输,将动物疫病控制在较小的范围内,有利于控制、扑灭动物疫病。另外,活畜禽长途调运是防范动物疫病的薄弱环节。据统计,有70%的重大动物疫情由长途调运引起。近年来的动物疫病防控经验证明,采用限制高风险区到低风险区调运、经指定通道运输、车辆备案等系列措施,严格做好动物运输监管,能够有效提升管理相对人的主体责任意识,进一步降低动物疫病跨区域传播风险。

(二)动物检疫是提升公共卫生安全水平的有效途径。动物疫病与人的传染病密切相关,70%的动物疫病可以传染给人类,75%的人类新发传染病来源于动物。对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食用、冷链运输和疫病防控等问题,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加强传染病源头管控,防止动物疫病向人类传播,是维护国家公共安全的有效途径。做好动物检疫工作,防范屠宰、经营、运输患病动物,及时为相关传染病的防控提供预警信息,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化解有重要意义。

(三)动物检疫是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高质量发展就是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发展,是经济发展从“有没有”转向“好不好”。近年来,我国畜牧业生产能力不断增强,但同时存在标准化规模化程度低、基础设施不完善、养殖者防疫意识差、生物安全管理水平不高等一系列问题,影响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动物检疫工作对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一方面,动物检疫工作贯穿养殖、运输和屠宰全过程,能够在第一时间发现问题,促进管理相对人落实防疫措施、严格生物安全管理,将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由兽医系统“孤军奋战”转变为兽医系统与管理相对人的“联合作战”,不断增强畜牧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另一方面,通过构建完善从养殖到屠宰的动物检疫全链条管理,堵住监管漏洞,增加违法违规成本,降低检疫不合格畜禽和产品流入市场的风险,杜绝“劣币驱逐良币”现象,有效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秩序。

二、准确把握新《动物防疫法》中动物检疫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新一轮的机构改革逐步深入,整合组建农业综合执法队伍全面推进。改革后,由于动物检疫职能划转不同,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现了多种形式,有的合并到动物疫控中心,有的合并到农业综合执法队伍,有的合并到行政部门,部分地区甚至没有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承担的职能也不尽相同,有的承担动物检疫工作,有的承担动物检疫技术性工作,有的承担动物检疫事务性工作。原有的自上而下的省、市、县三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体系被打破,工作部署、上下联动受到很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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