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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养猪巨头环保被罚546万!

时间:2022-08-15    点击: 次    来源: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作者:佚名 - 小 + 大

据齐鲁网,2016年7月22日,日照市环保局东港环境监察大队对某肉鸭养殖经营户检查时发现,该养殖户虽采用生物垫料发酵床,但因管理不善,致使垫料变质、菌种死亡,已无法起到分解养殖粪便的作用。大量养殖污水、粪便未经处理,通过沟渠汇集至东南角的简易土坑中。土坑既未采取硬化、防渗处理,也未建设遮雨棚等配套设施,由南侧暗渠连通至下游河流。现场检查时虽未在排放中,但暗渠中有明显污水流淌痕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日照市环保局对该养殖场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养殖废弃物通过渗坑直接外排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责令该养殖场立即停止排污,消除环境污染。2016年8月19日,日照市环保局依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对该养殖场负责人依法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理决定。

二、养殖污染环境依法罚款处罚

据临环(莒南)罚字〔2020〕078号,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对莒南县伟达养殖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利用渗坑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68.5万元”的行政处罚。

据菏郓环罚字〔2021〕第TT1023号,菏泽市生态环境局郓城县分局对郓城东鑫牧业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利用渗坑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该单位作出“罚款17万元”的行政处罚。

据高环罚字〔2019〕26号,淄博市生态环境局高青分局对高青博惠畜禽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经管道排入厂区外南侧沟渠中的环境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做出“罚款12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据滕环罚告字〔2020〕37号,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滕州市东郭镇西明村养殖场存在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坑塘存贮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该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九项的规定,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养殖污染环境依法责令停产

据泰环改字〔2021〕03-4010号,泰安市生态环境局新泰分局对山东海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果都镇杨官庄村养鸭场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存在土沟内排入养殖粪便废水超出田地的消纳能力,且土沟未采取防渗漏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泰安市生态环境局新泰分局依法进行立案调查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停止肉鸭养殖项目生产运营,严格按照审批要求配套建设治污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肉鸭养殖项目生产运营;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养殖粪便等废弃物外排对环境造成的污染。

四、乱堆乱放畜禽粪污依法处罚

据烟牟环罚〔2020〕4、5号,烟台市牟平环境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李泽源露天鸡粪晾晒点、曲宏伟露天鸡粪晾晒点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中发现露天鸡粪晾晒点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第60条第一种情形,对两处露天鸡粪晾晒点做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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