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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农业执法改革后动物防疫监督和执法工作

时间:2022-08-18    点击: 次    来源:阳光畜牧网    作者:佚名 - 小 + 大

《动物防疫法》是预防、控制、消灭动物疫病,促进畜牧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的主要法律,该法的颁布实施,将从事动物饲养、出售、流通、屠宰、动物产品的加工等行为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

多年来的执法主体一直是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部门,随着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经济蒸蒸日上,信息日益发达,国际贸易日趋活跃,外来重大动物疫病如小反刍兽疫、非洲猪瘟伴随而来,旧的法制体制已经越来越不适应世界经济发展的需要。为此,2015年中央编办印发《中央编办关于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文件后,多地逐步开展了试点工作,A县也成立了综合执法局,将农业、畜牧、林业、水利、水保、城建、环保等多部门归并,集中力量,统一执法。2019年为贯彻落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又将兽医兽药、生猪屠宰、动物卫生监督、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农产品质量等执法职责从综合执法局剥离,整合组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隶属县农业农村局。

2年来,在重大动物疫病流行特别是非洲猪瘟在全国大面积暴发的严峻背景下,更加需要规范约束行为人,打击违法犯罪,切断非洲猪瘟传播途径,达到控制疫病、依法治牧、执法为民的目的。但是由于农业综合执法改革只停留在归并整合上,忽略了管理体制建设,在《动物防疫法》的执法和监督管理中出现了体制不顺、机制不全、权责混乱、推诿扯皮、执法空档现象,导致执法不力、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执法效力低下。

1、存在问题

1.1 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和执法职能“一刀切”,基层执法出现断层

A县成立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后,撤销动物卫生监督所大部分行政职能,只保留产地检疫及出证,乡镇动物卫生监督分所官方兽医的执法资格被取消,使渗透到养殖一线,经常督查和服务合二为一的双身份人员(官方兽医、行政执法)只能为养殖户提供技术服务,发现违法行为人,一不能亮证警告,二不能调查取证,更不能查扣处置,等到逐级报告,违法行为人早已逃之夭夭,执法大队到达时往往无功而返,造成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难以有效落实和开展的不良局面。

1.2 综合执法队伍人员调配失当,综合业务水平较低

新组建的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成员是畜牧、农机、农技部门的参管人员,执法经验不足,行业技术又生疏,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与其岗位职能要求存在一定差距,平时督查看重的是书面上记录痕迹的完整性,忽略了各种记录的关联性,如生猪屠宰厂有入场、巡回留观、同步检验检疫、出厂,养殖场有生产、死亡、出售等记录。这些记录是环环相扣,相互关联的,不吻合就有编造的嫌疑,督查只是片面的看每种记录的完整性,没有详细分析其关联性,对检疫、消毒等技术操作性强的工作更是看不出猫腻,查不出实质问题,导致从事这些行业的行为越来越不规范。

1.3 产地检疫失去法律后盾,“一对一”监管落而不实

产地检疫是《动物防疫法》赋予的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仍然将产地检疫行政主体和行政职能赋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官方兽医,官方兽医实施检疫是代表国家的执法行为,有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但在实际生产中,养殖户不可能自觉地申报检疫,必须在日常的监督检查、宣传教育和依法处罚紧密结合的前提下迫使其申报,这些大量的工作只有最基层的官方兽医才能完成。取消了官方兽医的执法资格无形中弱化了动物检疫工作,多年努力形成的良好产地检疫环境不复存在,养殖户瞒报畜禽存栏“,一对一”监管措施难以到位,不报检出售动物现象普遍存在。

1.4 基层执法力量薄弱,专业设备资源缺乏

农业执法关乎百姓切身利益,对执法人员素质、数量、装备配置、技术水平要求都很高,A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执法涵盖种子、农资、农机、动物卫生监督等多项工作,但执法人员仅有几个,人员配备不足,力量比较薄弱。大部分人员非法律专业,且基层工作又多又杂又乱,农业执法培训机会和时间较少,对农业法律知识不熟悉,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处理案件能力明显欠缺。办公条件及办案设备更是简单、简陋,仅有30m2的办公室和简单的办公设施如桌椅、电脑、打印机等,无专用车辆及必要的执法设备,接到案件线索和日常监督检查都要向机关事务局申请派车,使随机性、偶然性很强的执法行为变成被动执法、等着执法,严重影响了执法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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