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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制度的法理解析与规范价值

时间:2021-10-18    点击: 次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    作者:崔赫,郭泽宇 - 小 + 大

3 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制度的规范价值

3.1 优化了动物疫病强免责任的分配范式

此前,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基本是通过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春秋两季的大规模集中免疫进行落实,这难免会在结构上引致一种认识倾向,即认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是政府组织的活动,是根源于服务型政府的积极作为责任,至于配合与否则归于养殖者的权利范畴。如何把法治原则有效地贯彻到生物安全的各个适用领域,是推动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和活动法治化的关键。对此,具体到动物疫病强制免疫领域,要清醒地认识到,为廓清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的责任分配体系,就必须重视法律规范的行为意义和指引功能。同时,公共风险的常发及其特征表明当下中国已具备风险社会的特质,需要法律作为风险社会对待风险和管理不安全性的重要工具,《动物防疫法》明确和压实责任分配机制,即是从主体意义和源头方向控制风险和保障安全的重要机制。

根据《动物防疫法》,可以提取归纳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责任的分配范式为“养殖场者主体责任 + 主管部门监管责任 + 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动物防疫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由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责任。此种责任分配逻辑,不仅考虑了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责任的执行效率性,还是“谁获利,谁承担责任”古训的法理贯彻。目前,如火如荼的“先打后补”试点铺展实施,其正当性基础也正是养殖者的主体责任。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则体现在《动物防疫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即省级主管部门制定强制免疫计划,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来组织实施强制免疫计划,此外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还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实施状况及强制免疫效果进行评估。地方政府的属地主管责任则体现在《动物防疫法》第八条,主要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动物防疫工作上的统一领导权及动物防疫队伍的建设与巩固权能。系统观之,《动物防疫法》以规范方式调整建构了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的责任体系,从基础架构上区分和明确了各方主体在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活动中的责任划分,对后续试点和制度实践具有指导意义。

3.2 深化了生物安全公私协作的治理模式

在生物安全的宏观视野及治理布局中,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责任体系的格局探索,无疑为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及生态环境安全等多维安全提供了模式落实抓手,为公私协作的治理思路探索储备了制度实践经验。

经由《动物防疫法》所调整确立的“养殖场者主体责任 + 主管部门监管责任 + 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新模型,从制度上尽可能地降低了因财政拨付等程序性事务所产生的迟滞成本,将生产行为、消费行为以及公共管理秩序、市场经营秩序等统合落实在多元主体的治理体系当中,塑造了引导养殖主体践行科学安全养殖观的激励路径,凸显了服务型政府精准且完善的作为示范功能、底线保障功能和剩余风险管控功能,深化了生物安全公私协作的治理模式,形成了公私共筑事业的良好互动局面。

3.3 丰化了生物安全共同体的新发展意蕴

作为涉农法律制度中具有基础性的重要法律,《动物防疫法》《生物安全法》等法律合力构筑着系统观念下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共卫生法治保障体系。《动物防疫法》所完善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制度从根本上讲,是对生物安全共同体新发展意蕴的丰化,为全社会共同面对和治理动物饲养附随代价及剩余风险,提供了实践经验的积累和制度模型的探索,是人类经济社会发展从对自然资源效率导向型的开采利用为主的粗放阶段,向着环境友好型、生态协调型的迈进,在多方共治构建生物安全共同体的实践中,逐渐培养公民的文明饲养经济观念和风险共担责任意识。

重大传染病和生物安全风险是事关国家安全和发展、事关社会大局稳定的重大风险挑战。近年来,我国对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制度的试点完善和理论构造,切实体现了人民立场的生产发展格局,逐渐形成了重大动物疫病风险防控的治理国际典例,

在本领域内对落实“保护人民健康、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要求形成了先导作用并对其他领域起到示范意义,是国际局势纷繁多变、动物病原体变异频发等复合因素作用下,构筑我国坚实“生物安全防线”的有力制度抓手,是我国作为负责任大国,对本国人民、他国以及全球生态的担当体现,充分展现了命运共同体胸怀下新发展意蕴的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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