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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动物检疫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时间:2021-09-25    点击: 次    来源:兽医导刊    作者:陈斌玺 - 小 + 大

2.3 动物检疫技术手段落后

各市县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水平参差不齐,有些乡镇因缺乏办公经费甚至没有设立动物检疫申报点,而是将动物检疫申报点设在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内进行合属办公,普遍缺乏动物检疫设施设备,工作条件难以满足实际工作需求;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时,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及有关检疫规程,虽有“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的规定,但是真正做到基于实验室检测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情况不多,基本都是凭临床观察结果进行判断,动物检疫技术手段落后。

3、有关对策

3.1 明确动物检疫职能承担主体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是农业现代化发展的一项重要决策,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改革推进落实过程中,要注重同时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剥离和动物检疫工作延续,根据新修订动物防疫法规定,应强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检疫工作的重要性和延续性,动物卫生监督所虽然因机构改革已撤销,但根据动物检疫职能的划分即可确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即哪个单位或部门承担动物检疫职能,其就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将机构改革后的动物检疫职能继续履行落实好。

3.2 引入政府购买服务

借鉴推广各省区有关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招录动物检疫协检员开展动物检疫工作的模式予解决当前我省官方兽医缺乏的工作实际,专职化动物检疫协检员将很大程度上改变乡镇农业服务中心编制内畜牧兽医岗人员兼职开展动物检疫工作时存在组织调动难度大等问题。

3.3 提升检疫技术手段

强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为动物检疫技术支撑部门,日常工作中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加强部门间的协作,积极构建基于日常监测检测的动物检疫申报制度,即依托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养殖场户疫病监测(含春秋两防和日常监测)结果作为动物检疫申报受理的依据,以提升动物检疫技术水平。

3.4 实行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分级管理

按照新修订动物防疫法要求,不断强化养殖场户、畜禽屠宰厂点主体责任的落实,压实其在动物疫病防控中承担的主体义务责任;有关职能部门要基于我省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总体情况,制定动物疫病风险评估方案,通过对养殖场户、定点屠宰厂点开展防疫条件、防疫措施、监测检测等监管手段,对不同动物养殖经营场所疫病风险实行评估分级管理;按照风险划分等级,采取针对性的强化防控措施,提高动物疫病科学防控水平,同时也为动物检疫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5 着力提升官方兽医队伍整体素质

对在岗检疫人员实行有计划、有步骤、有目标地的专业培训,努力提高官方兽医专业技术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平;以创建动物检疫工作示范点为抓手,通过以点带面,不断促进全省检疫工作规范化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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